关于对《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解读
关于对《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解读
2017年12月28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了《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环〔2017〕256号),2018年5月2日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渝文备〔2018〕387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渝府法制函〔2017〕104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23件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文件废止理由
(一)已经重新印发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有文件应当予以废止类(共4件)。
鉴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市环保局已分别印发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区域烧结砖瓦企业大气污染整治深化蓝天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7〕2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渝环〔2017〕36号)、《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渝环〔2017〕3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渝环〔2017〕72号)等规范性文件,故废止《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烧结砖瓦企业环境污染治理的通知》(渝环〔2016〕438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3〕7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发〔2016〕6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2016〕130号)(共4件)。
(二)法律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进行取消或者调整,原有文件应当予以废止类(共16件)。
一是鉴于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故废止《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意见》(渝环发〔2013〕88号)等涉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的规范性文件(共12件)。
二是鉴于新修订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取消了“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备案”,《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也明确取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核准”,故废止《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材料标准样式及设计备案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渝环〔2010〕141号)(共1件)。
三是按照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求,不再对“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开展能力认定工作”,故废止《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的通知》(渝环发〔2008〕32号)(共1件)。
四是鉴于环保部已经取消环境监理并废止了有关文件,故废止《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需开展环境监理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渝环发〔2013〕3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2013年第二批需开展环境监理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渝环发〔2013〕61号)等涉及环境监理的规范性文件(共2件)。
(三)鉴于文件超过有效期或者内容已过时,原有文件应当予以废止类(共3件)。
废止超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或者内容已不符合新要求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主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渝环〔2011〕31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环发〔2014〕53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十三五”环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15〕1号)(共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