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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第七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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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第七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解


201993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第七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环〔2019〕174号)2019911日通过市政府备案(渝文备〔2019528)。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市生态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经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8件原市环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有关文件废止理由

(一)废止4件已经重新印发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73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发〔201541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6年版)的通知》(渝环发〔201617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201735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已分别重新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渝环〔2018326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9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19121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2019125号),故对其予以废止。

(二)废止1件属阶段性工作且已完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环发〔201625号)属于阶段性工作文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黄标车淘汰工作须在2017年底结束。我市也明确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期限为201611日至20171231,且该项工作已经完成,故对其予以废止。

(三)废止3件与国家最新要求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涉铅行业环境保护指导意见的通知》(渝环〔2013310号)参照《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59-89)要求,规定铅蓄电池建设项目必须设置不低于800m防护距离。而《关于〈水泥包装袋〉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2017年第7号)将所有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修改为推荐性标准,且目前环评中防护距离的设置均按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相关要求进行计算,铅蓄电池建设项目必须设置不低于800m防护距离的规定已不再适用,故对其予以废止。

201812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对环评技术单位已再无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要求。2019119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明确,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部令第36号)停止执行,《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即行废止。《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评机构基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渝环〔201643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评机构质量和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渝环〔201736号)中部分规定与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该最新要求不相一致,故对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