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情况的说明
经市政府同意,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12月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渝环〔2018〕297号)。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实施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和原环保部与重庆市政府签订了《土壤污染防治计划责任书》相关要求,完成到2020年重庆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要在2013年基础上削减6%目标任务。因此,有必要在我市重金属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等相关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等印发。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执行范围和时间。
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全市域范围。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镀行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规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行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规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主要标准浓度限值的变化
电镀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标准。废水中总铬浓度值由1.0mg/L执行0.5mg/L;六价铬由0.2mg/L执行 0.1mg/L;总镉由0.05mg/L执行0.01mg/L;总铅由0.2mg/L执行0.1mg/L;总汞由0.01mg/L执行0.005mg/L;总镍由0.5mg/L执行0.1mg/L。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及冶炼业(铅锌采选、冶炼)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标准。废水中铅污染排放浓度值由0.5mg/L执行0.2mg/L;汞污染物排放浓度由0.03mg/L执行0.01mg/L;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由0.05mg/L执行0.02mg/L;砷污染物排放浓度由0.3mg/L执行0.1mg/L。废气中铅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由8mg/m3执行2mg/m3;汞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执行0.05mg/m3(不变)。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再生铅、锌、铜 、铝)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标准。废水中铅污染排放浓度值执行0.2mg/L(不变);汞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0.01mg/L(不变);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执行0.01mg/L(不变);铬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0.5mg/L(不变);砷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0.1mg/L(不变)。废气中铅污染排放浓度值执行1mg/m3(不变);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执行0.05mg/m3(不变);铬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执行1mg/m3(不变)。砷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执行0.4mg/m3(不变)。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镍、钴冶炼)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标准。废水中铅污染排放浓度值由0.5mg/L执行 0.2mg/L;汞污染物排放浓度由0.05mg/L执行0.01mg/L;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由0.1mg/L执行0.02mg/L;砷污染物排放浓度由0.5mg/L执行0.1mg/L。
铅蓄电池制造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标准。废水中铅污染排放浓度值由0.5mg/L执行0.1mg/L。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由0.02mg/L执行0.01mg/L。
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标准。废水中总铬浓度值由1.5mg/L执行0.5mg/L;六价铬由0.1mg/L执行 0.05mg/L。
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铬盐)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标准。废水中铅污染排放浓度值执行0.5mg/L(不变);汞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0.005mg/L(不变);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执行0.05mg/L(不变);六介铬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0.1mg/(不变);总铬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1mg/L(不变);砷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0.3mg/L(不变)。废气中铅污染排放浓度值执行0.1mg/m3(不变);汞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执行0.01mg/m3(不变);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执行0.5mg/m3(不变);铬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执行0.07mg/m3(不变);砷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执行0.4mg/m3(不变);颗粒物排放浓度值由30mg/m3执行10mg/m3。
锡、锑、汞采选及冶炼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标准。废水中铅污染排放浓度值由1.0mg/L执行0.2mg/L;汞污染物排放浓度由0.05mg/L执行0.005mg/L;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由0.1mg/L执行0.02mg/L;砷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由0.5mg/L执行0.1mg/L。废气中铅污染排放浓度值由0.7mg/m3执行0.5mg/m3;汞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执行0.01mg/m3(不变);镉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执行0.05mg/m3(不变);砷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执行0.4mg/m3(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
国家或重庆市对相关行业有其他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江津、合川、璧山、铜梁4个区按重庆市相关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放标准的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种类仍按《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在江津合川璧山铜梁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方案的函》(渝环函〔2018〕490号)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