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渝环〔2018〕262号)的解读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渝环〔2018〕262号)的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管控,减少高污染燃料燃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助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文件。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系列部署的需要。市委、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34号),明确要求“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城市建成区为重点,向周边具备条件的街道、社区延伸,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每年增加15平方公里,到2020年年底全市累计达到3000平方公里以上”。亟需印发配套文件落实任务和要求。
二是替代原有的高污染燃料管理文件。2017年上半年印发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渝环〔2017〕72号)只是针对2017年度目标任务提出管理要求,未对如何因地制宜选择高污染燃料组合、如何管理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做出解释,已不适应当前我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但区县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需要以上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因此亟需出台符合打赢蓝天保卫战新形势、新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三是区县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还不规范。2018年8月,原市环保局、市监察办组织的散煤治理专项督查中发现,部分区县没有严格执行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新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松懈,没有开展执法检查和巩固工作,局部区域还存在高污染燃料污染反弹问题。亟需加强对区县的督促和指导。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4.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5.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8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4号)。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134号)有关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牵头,会同法规处、执法总队等相关处(单位)开展文件制定工作,在细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文件于2018年9月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及局属有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全部采纳,形成送审稿,于2018年10月12日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审议,按程序印发,并在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备案。
三、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三部分,主要内容是:
(一)进一步明确并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严格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执行,各区县根据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从三种燃料管控组合类别选择其中一类执行,鼓励区县选择较严格的类别。
(二)持续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一是开展执法检查,巩固建设成果。各区县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开展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重点在秋冬季气象不利条件时开展。二是加大工作力度,扩大禁燃范围。有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任务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县要制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方案,通过实施燃煤企业环保搬迁、“散乱污”整治、清洁能源推广等工程措施,减少高污染燃料散烧现象,确保到2020年,全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达到3000平方公里以上。三是加强工作调度,强化通报考核。各区县要定期报送工作进度和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工作调度和考核。
(三)其他事项。废止不适应当前打赢蓝天保卫战新形势、新要求的渝环〔2017〕72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