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第六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环〔2018〕282号)的解释
关于对《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第六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环〔2018〕282号)的解释: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市生态环境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9件原市环保局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文件废止理由
一是《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渝环发〔2016〕18号)与《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规定不相一致,故废止。
二是《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渝环发〔2006〕94号),与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要求不相符合,且已按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渝环办〔2017〕633号),故废止。
三是《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1〕20号)已过时效,且已重新出台《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渝环〔2017〕238号),故废止。
四是《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环〔2012〕399号)已过时效,且已重新出台《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渝环〔2017〕242号),故废止。
五是《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5〕45号)已过时效,且已重新出台《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环〔2017〕249号),故废止。
六是《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取消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机构确认”,故废止《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6〕12号)。
七是《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主城区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环发〔2016〕25号)规定的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故废止。
八是《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城区重点学校、医院食堂油烟污染治理的通知》(渝环〔2017〕3号)规定的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故废止。
九是新出台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渝环〔2018〕262号)已经包括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和建设工作内容,且更加完善,故废止《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和建设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