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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强化自然保护地监测、评估、考核、执法、监督等形成一整套体系完善、监管有力的监督管制度近日,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从规划、设立和调整、生态环境监测、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成效评估、强化监督、督办制度、综合行政执法等8个方面,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构建了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各项基本制度,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具体工作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办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附件下载:

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