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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单位: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是从源头上预防和管控土壤、地下水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为进一步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已经停产、停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以暂停开展自行监测。新纳入名录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在纳入名录一年内完成首次自行监测。

二、自身有检测能力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实施监测方案,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编制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自身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编制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具备检测能力是指具有固定的检测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与本单位监测污染物相适应的采样、分析等专业设备设施,且具有两名以上持有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制度、质量管理制度。

三、编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应当执行《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的规定。监测方案制定完成后原则上一直有效、不宜随意改变,除非生产工艺、设备或其他生产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修订。在HJ 12092021颁布之前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在202310月底前对照《指南》的要求进行修订;2023年的监测工作还未完成的,按修订后的方案执行;2023年的监测工作已经完成的,从2024年起执行修订后的方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监测方案进行评审或论证。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将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以及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报告由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在本部门官方网站集中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方案无变更不重复报送。有条件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也可以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等媒体同步向社会公开监测报告。

五、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并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行为,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承担所监督企业的自行监测委托工作。

六、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重点监管单位在监测中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修复等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报告。对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或数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联系人:土壤处 柯长汉,15923304094;市环科院 余海,17388291920;邮箱:cqhbtrc@163.com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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