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废止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摘要)
2012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将重庆等省市列为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省市。2016年4月,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32号),指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已结束。2018年6月,生态环境部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673号(资源环境类142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指出:环境监理存在法律地位模糊、对从事环境监理的单位资质要求不明确、相关各方权利责任不清晰、与工程监理界线不清、各方对收费问题争议较大、部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国务院法制部门认为设立环境监理的法律依据不足,不符合当前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方向。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要求,取消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稳住经济大盘,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我市的地方标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DB 50/T 722—2016)》。《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DB 50/T 724—2016)》和其他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作文件中关于环境监理的条款、规定、要求也不再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全面清理、剔除工作流程、文书、表格中涉及环境监理的环节、内容、栏目、指标,不再将环境监理单位列入各类会议的参会人员范围,不再接收、处理环境监理单位函件,不再备案污染地块修复环境监理方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