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土壤污染修复及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适用范围和认定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文件精神,借鉴我市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经验和做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工作要求
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的规定,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在评标时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需要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招标人应当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接到招标人提出的土壤(地下水)污染修复、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技术复杂性或性能特殊性认定申请后,应当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依法依规进行认定,不得无故拒绝相关单位的合理诉求。
二、认定范围
为确保土壤(地下水)污染修复和农村环境整治效果,充分考虑相关生态环境治理技术的复杂性、专业性,经研究,以下类型的项目经认定后可在评标时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工业企业原址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项目。
(二)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预防、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历史遗留污染源对周边耕地影响调查、耕地周边重金属污染源防控、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等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项目。
(三)涉及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污染源的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修复、效果评估项目。
(四)供水量≥1000吨/日或者服务人口≥10000人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含备用水源)的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修复、效果评估项目。
(五)同时包含截污控源、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内容的综合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
三、认定程序
(一)一般由招标人向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申请,阐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原因。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出具认定意见。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招标管理机构要求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的项目,一般由招标人先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认定意见。
(三)招标人为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或者市生态环境局直属单位的,招标人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认定意见。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人:罗程钟,88537016,13627659801;
何国军,88521844,18908360688。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