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改措施内容
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制机制,开展市级环境保护督察,推进环境监察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对区县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督察力度,2017年起对区县开展日常监察、专项督察和集中督察。
二、整改工作情况
一是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制机制。推进环境监察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市委、市政府设立市环境监察办公室,落实专门的人员编制,专司环境保护“督政”。印发了《2017年重庆市环境监察工作要点》《重庆市环境保护日常监察工作规程(试行)》《2017年日常监察重点工作安排》《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等制度规范。二是开展市级环境保护集中督察。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重庆市环境保护集中督察方案(试行)》,在全市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明确了自2017年起,每两年对各区县督察一遍。已完成对九龙坡、綦江、奉节、秀山等12个区县环保集中督察。三是加大对区县党委、政府的环保督察力度。结合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台账,分别建立监察工作台账。加大现场巡查力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书面监察。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等专项督查。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相关市级部门,对城市污水管网建设等14个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重难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察。对荣昌区大气污染问题等11个环境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对2个区县进行约谈。四是强化环境监察结果应用。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日常监察和集中督察交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综合采取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推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需问责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法律责任的,依法依规启动移交和追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