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全市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二)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水泥(熟料)制造及其配套的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散装水泥运转等排污单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排污单位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独立粉磨站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领时限
(一)申领范围内现有的钢铁、水泥企业应于2017年9月22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填报,并在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其中,重庆富皇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万州西南水泥有限公司、鞍钢蒂森克虏伯(重庆)汽车钢有限公司作为试点单位,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二)本公告之后新建的钢铁、水泥企业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排污许可证实行市、区县分级核发,富皇建材有限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钢铁集团钢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小南海水泥厂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其余企业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核发。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84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847-2017)》要求,登录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申请,并向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申领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