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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职能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渝委编委〔2019〕73号)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市生态环境局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执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组织协调跨区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参与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制度、执法标准规范。

(二)承担污染防治执法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依法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入河排污口,大气环境保护,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农业面源,工业噪声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执法和监督检查。

(三)承担生态保护执法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承担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的生态保护执法和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四)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执法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的依法调查处理,依法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五)承担对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稽查、监督和指导。

(六)承担生态环境有关信访、投诉举报日常工作。

(七)承担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负责人:刘芹

办公电话:89181917

 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

 编: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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