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环保部等国家9部委《关于2010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要求,2010年,我市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结合重庆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紧紧围绕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遏制污染反弹,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成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管理情况。建立定期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的排放口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基础上,确定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找准特征污染物,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督促有关企业制订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市里将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涉及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举报、信访
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未经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转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取消其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
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材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各区县(自治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确定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围绕减排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污泥。加强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厂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以及烟气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防止污染反弹。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排放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的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
(三)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群众投诉热点难点
问题整治、锰污染整治、饮用水水源区保护等工作的环保专项执法检查。
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立即整改。进一步加大锰污染整治力度,防止污染反弹。集中整治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严厉打击偷排、直排和超标排污行为。彻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害饮水安全的工业企业,危化品生产(贮存)、畜禽养殖等风险企业,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4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在今年5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5—9月)。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整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要于今年6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2010年10—11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做好迎接国家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的抽查、督查准备。
(四)总结阶段(2010年12月)。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今年11月底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市里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于今年12月20日前向国家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环保部报送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副市长凌月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国正、市环保局局长曹光辉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欧阳林、市经济信息委副主任刘卫东、市城乡建委主任助理张其悦、市农委副主任高兴明、市监察局副局长杜黎明、市司法局副局长陈明辉、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董建国、市市政委副主任李勇、市卫生局副局长方明金、市工商局副局长陈文渝、市安监局局长助理金正德、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唐幸群、市电力公司副总工程师徐焜耀为成员,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统一指挥、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日常事务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效果。
(二)加强部门联动,明确工作职责。
环保专项行动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运用投资、信贷等经济手段,把好环保项目前期立项、审查等准入关,健全经济调节机制。经济综合部门要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清查,定期通报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管。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负责查处行政监察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行使职责的行为。司法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提供法律服务,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开采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环境要求的非煤矿山开采不予审批或吊销许可,未经修复的污染土地不予审批开发供地,对关闭、搬迁的污染企业原址,由环保部门对原址土地的污染情况作环评签定,根据鉴定情况决定是否可用作开发用地。市政部门负责加强排水许可管理,推进生活污水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排污口予以取缔,并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积极开展重点地区健康监测和健康危害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人群进行健康体检。工商部门要负责依法查处无工商执照并危害环境的经营行为,依法注销或者吊销被关闭环境污染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电力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环境污染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财政、交通、公安、规划、水利、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三)加大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的行为,以及不依法行使职权,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及构成犯
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件。
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谭剑、杨栩。
联系电话:89188805。传真:8907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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