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等10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10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1-2020)
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
三、《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3-2020)
四、《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
五、《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 442.5-2020)
六、《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 442.6-2020)
七、《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HJ 442.7-2020)
八、《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42.8-2020)
九、《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 442.9-2020)
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442.10-2020)
以上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
转自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