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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方案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2010〕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达标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
     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要求,结合《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渝环发〔2008〕52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并按要求申请验收。
 
    附件:重庆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方案
 
                                                                                                                                   二○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
重庆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方案
 
为加强我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动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达到《重庆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渝环发〔2008〕52号)要求,保障全市环境监测目标任务的完成,结合各区县达标计划,制定我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方案。
一、原则
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逐年考核、按期达标的原则推动我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工作。
二、目标
(一)万州区、涪陵区环境监测站达到二级二类标准。
(二)黔江区、合川区、永川区、江津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环境监测站达到二级三类标准。
(三)双桥区、梁平县、武隆县、城口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秀山县、彭水县环境监测站达到三级标准。
各区县(自治县)监测站可根据本区县(自治县)情况申请高于该方案规定的达标级别。
三、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按照达标年限要求(见附件)组织实施所属监测站达标创建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申请提前验收。
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按照达标验收实施细则(另发)对监测站达标情况进行审核,对通过验收的环境监测站授予“重庆市环境监测系统达标监测站”称号和证书。
市环保局将对区县(自治县)实施本方案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

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年限
 
达标年度
区县(自治县)
达标级别
2010
巴南区
二级三类
南岸区
二级三类
九龙坡区
二级三类
永川区
二级三类
南川区
二级三类
荣昌县
二级三类
璧山县
二级三类
长寿区
二级三类
万州区
二级二类
涪陵区
二级二类
2011
黔江区
二级三类
沙坪坝区
二级三类
大渡口区
二级三类
江北区
二级三类
渝北区
二级三类
合川区
二级三类
江津区
二级三类
铜梁县
二级三类
丰都县
二级三类
忠县
二级三类
渝中区
二级三类
石柱县
三级
2011
万盛区
二级三类
大足县
二级三类
2012
开县
二级三类
巫山县
二级三类
云阳县
二级三类
奉节县
二级三类
垫江县
二级三类
綦江县
二级三类
潼南县
二级三类
酉阳县
三级
武隆县
三级
梁平县
三级
双桥区
三级
城口县
三级
秀山县
三级
彭水县
三级
巫溪县
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