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 废物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
废物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交通局,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
为维护环境安全,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指导企业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机动车维修业产生的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常见产生种类和名录详见附件)属于危险废物。各区县应加强各产废单位的指导,认真落实“四个一”管理要求。
一是落实“一项责任制度”。督促产废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落实专人或委托第三方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以及明确各相关岗位和危险废物产生、流转、贮存及转移等环境管理责任。
二是建设“一个规范贮存场所”。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地面硬化,防腐、防渗、防泄露,有渗滤液收集设施,或者采用专用的密闭容器贮存,同时具备防流失的计量或视频措施;危险废物贮存包装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警示及识别标志。
三是建立“一本管理台账”。督促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按照车辆维修、更换记录,如实记录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
四是执行“一份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发生转移时,督促相关单位应将危险废物交由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核实承运单位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依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鼓励将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纳入各区县危险废物“一物一码”精细化管理。
二、认真履行区县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一)建立完善监管清单。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督促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2020年于9月30日前完成)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当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与交通部门沟通协同,互相通报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清单及相关危险废物监管情况。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将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纳入“双随机”检查名单,加大执法力度。
(二)督促落实基本制度。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指导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台账、转移联单等制度,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做好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台账记录,转移处置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运单和转移联单。
(三)做好收集协调服务。各区县生态环境、交通部门要积极做好辖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的协调服务工作,特别是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维修企业,鼓励通过行业协会约束、发放行业管理指南手册、危险废物经营企业提供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工作。
(四)推进收集体系建设。结合危险废物产生强度,鼓励各区县建设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收集设施,着力解决机动车维修企业收集、贮存问题。严格按照《重庆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渝环〔2019〕75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渝环〔2020〕26号),加快推进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设施建设工作,2020年底建立健全我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
(五)强化收集贮存设施管理。
一是规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设施管理。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各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强化对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以及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等行为的日常管理。其中,收集网点只能收集所属行政区域内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不得收集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铅蓄电池最长贮存时间不超过60天,最大贮存量不超过3吨。再生铅企业设置的集中转运点,所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原则上必须转移至所属再生铅企业利用处置(市外再生铅企业设置的集中转运点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可转移至市内再生铅企业利用处置)。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对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集中转运点的日常监管,对不符合《工作方案》要求的,要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所属区县生态环境局可取消其营运资格,并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是规范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设施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审批废矿物油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具有完善的环保手续,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贮存设施、包装容器以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库地面防渗材料宜选择高密度聚乙烯防渗膜(HDPE,厚度不低于2mm),防渗膜上层宜铺设防腐地砖或混凝土(厚度不低于60mm)。收集贮存的废矿物油应在9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至有资质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
三、强化执法震慑
为有效防控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2020年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执法专项行动,严格按照2020年9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全面排查产生来源、产生量、运输情况、处置去向,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切断非法收集、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利益链条,倒逼相关单位遵纪守法,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上升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各区县生态环境、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交通部门强化对维修企业的考核,将危险废物转移协议、转移联单和环境守法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对申报不齐全、贮存不规范、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合法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对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坚持打击一起,震慑一片,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局面,推进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行业良性、有序发展,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周 琼;电话:88521836。
市交通局综合运输管理处:何小龙;电话:89183109。
附件: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常见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2020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常见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
序号 | 废物名称 | 废物类别 | 废物代码 |
1 | 废铅蓄电池 | HW49 | 900-044-49 |
2 | 废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 | HW08 | 900-214-08 |
3 | 废防冻剂 | HW06 | 900-000-06 |
4 | 漆渣、废油漆 | HW12 | 900-252-12 |
5 | 废油漆桶、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等包装容器(废机油格) | HW49 | 900-041-49 |
7 | 未引爆的废安全气囊 | HW15 | 900-018-15 |
8 | 吸附漆雾产生的废活性炭等沾染物 | HW49 | 900-041-49 |
9 | 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废制冷剂* | - | - |
备注: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废制冷剂不属于危险废物,但有环境风险,应当提供和委托给依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回收、再生利用、或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销毁技术条件(如:焚烧)的单位销毁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