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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监督执法和企业信用管理 我市印发实施《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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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实施《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重庆工作方案》)。其中明确指出,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据介绍,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同年12月,出台《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重庆工作方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而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

明确披露主体,细化披露内容

《重庆工作方案》明确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规定这5类企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其他企业。

“根据此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确定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并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重庆工作方案》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和治理以及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相关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来说,这些都是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报告中应该包含的。”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此基础上,还要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除了在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披露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以外,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环境信息。发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对社会公众以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者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应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及时披露。

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监督执法和企业信用管理

《重庆工作方案》明确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形式。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企业是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责任主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发布相关环境信息,做到信息集中、完备、可查。

该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的行为。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工作方案》要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程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