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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2021年第一批)

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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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童某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6日,童某等人在北碚区东阳街道西山坪及龙凤桥街道牛尾沱非法倾倒铝灰渣和二次铝灰等危险废物,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区公安分局进行调查处理,涉案童某等8人被公安机关实施刑事强制措施。

【调查处理】

2021年2月6日,群众反映北碚区东阳街道西山坪及龙凤桥街道牛尾沱倾倒有不明物品,执法人员在东阳街道道路边斜坡上发现有纤维编织袋装铝灰数十袋和大量散落铝灰,在龙凤桥街道一空坝处发现有纤维编织袋装铝灰20余袋。

经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区公安分局通过痕迹追踪、走访调查、大数据排查、车载GPS信号筛查等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童某2021年2月4日与张某富达成每包120元的处置协议,从其工厂(沙坪坝区兴达旺金属制品厂)内拉走铝灰27吨,于当夜倾倒至龙凤桥街道一空坝处;锁定犯罪嫌疑人余某国和犯罪嫌疑人周某林,两人于2021年2月5日通过中间人童某从张某富处拉走铝灰约34吨,于当夜将其倾倒至北碚区东阳街道盐东路段道路边斜坡上。经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调查确定,涉案铝灰渣和二次铝灰为危险废物(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废物代码为321-026-48。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及时联系并指导东阳街道和龙凤桥街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倾倒的铝灰进行清理和暂存,龙凤桥街道与东阳街道倾倒点铝灰均已交由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处置。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对沙坪坝区兴达旺金属制品厂进行立案调查。北碚区生态环境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本案移送北碚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现已对童某等8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一是行刑密切衔接,形成有效合力。北碚区生态环境局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在线索共享、同步取证、调查信息分享、危废处置方面建立全过程协查机制,确保各职能部门主动作为,相互助力,形成组合拳,遏制危险废物倾倒。生态环境部门在专业研判、监测鉴定等方面能力较强,公安机关具有利用大数据、视频监控串联倾倒车辆运行轨迹的有力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充分运用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双方合力高效侦破案件。二是注重跨区域协调配合,实现危险废物的源头调查。本案危险废物源头来自沙坪坝区,属于跨区域非法倾倒。北碚区生态环境局与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及时沟通,两区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安部门进行溯源,调查危废产生单位,通过核实其生产工艺、产生数量等资料和信息,推动了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

【案例二】

重庆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重庆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被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款15万元。2021年5月,南岸区公安分局将本案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调查处理】

2020年7月27日,群众反映南岸区花园路街道一仓库内堆存大量报废机动车铅蓄电池,南岸区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区公安分局现场调查,发现重庆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了废旧铅蓄电池43吨,并对其中的4.1吨铅蓄电池开盖灌水,以通过增加重量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对重庆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非法收集的铅蓄电池实施了查封、扣押,同时,协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场地土壤进行了采样监测。

南岸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重庆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并督促重庆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及时对非法收集的废旧铅蓄电池实施安全转移处置。同时,对重庆雷佳机电公司造成土壤污染涉嫌污染环境罪的行为,移交区公安分局进行侦办,目前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件启示】

一是重视群众举报线索。本案案源来自群众举报。将群众、社会组织、网络新媒体当作政府部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千里眼”“顺风耳”,是精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的“金钥匙”。南岸区生态环境局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重要基础。二是及时查封、扣押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南岸区生态环境局现场立即对废旧铅蓄电池进行查封、扣押,有效避免进一步发生污染环境行为。

【案例三】

陶某利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石英砂分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委托陶某利从事工业固体废物运输,陶某利擅自将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凤凰湖产业园星星冷链项目二期渣场内,并通过雨水管网进入河道。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涉案企业和个人分别作出罚款15万元和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处理】

2021年3月12日,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日常巡查发现凤凰湖产业园河段水质发白,存在异常情况。执法人员溯源排查发现,位于受损河道西侧星星冷链项目二期渣场内有多处石英砂尾泥堆存点和泥浆淤集坑塘,一台由重型自卸货车改装的槽罐车正在将黄白色的石英砂泥浆水排放入渣场内。该车排放的石英砂泥浆水进入渣场内的泥浆淤集坑塘经沉降后排入园区雨水管,由雨水管流经涵洞排入河道内,导致河道水体表观呈白色。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当天对槽罐车内残留、石英砂尾泥堆存点和泥浆淤集坑塘内的废水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槽罐车内残留物、石英砂尾泥堆存点和泥浆淤集坑塘内的废水悬浮物均严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

经对重型自卸货车车主陶某利及驾驶员唐某调查,追踪查明石英砂泥浆水产生及委托单位为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石英砂分公司,该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委托不具备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车主陶某利从事工业固体废物运输。陶某利明知工业固体废物不能随意倾倒,仍指使驾驶员唐某先后在凤凰湖产业园星星冷链项目二期渣场内违规倾倒工业固体废物8次,共计160吨,违法所得共计约3580元。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陶某利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实施了查封;责令陶某利对受损河道进行修复,对擅自倾倒的石英砂尾泥堆存点和泥浆淤集坑塘进行彻底清淤转运,并处罚款10万元;对重庆市渝琥玻璃有限公司石英砂分公司处罚款15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修订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最高数额是旧法的10倍。原《固废法》中对擅自倾倒固体废物和产废单位违法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没有法律责任规定,而《固废法》修订后,规定对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产废单位违法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处以10-100万元的罚款。二是涉及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的企业和经营者应加强新固废法学习,严格遵守《固废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守法意识。

【案例四】

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9日,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2020年12月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10万元,并缴纳生态修复金8万元;判处两名负责人拘役并处罚金。

【调查处理】

2019年5月29日,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接市局污染源监控平台电子督办通知,反映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采样池到自动监测站房之间的自动监测采样管的进出水管在一隐蔽位置处分别设置了三通旁路和手动阀门,打开采样进水管上的阀门或在采样管抬起离开水面且采样泵断电的情况下均有水流出。经对该公司废水外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分别为68mg/L、10.3 mg/L。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存在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0年12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市承宏纺织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两名负责人均被判处3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两名负责人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缴纳生态修复金共计8万元进行货币赔偿修复。

【案件启示】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就是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和使用自动监控设备,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对环保法律法规和涉及该领域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学习和充分了解,认识到实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不仅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五】

重庆市大足区春泽竹制品加工厂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日,大足区龙水镇某农田内发现大量黑色工业废物,大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迅速响应并开展溯源调查,发现重庆市大足区春泽竹制品加工厂投资人吴某飞将废碱水委托给他人实施违法倾倒。2020年12月25日,吴某飞、杨某应、张某青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达成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由三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合计约21万元。2021年2月9日,吴某飞、杨某应、张某青犯污染环境罪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调查处理】

2020年9月2日,群众电话举报大足区龙水镇某农田内被非法倾倒大量黑色工业废物。执法人员会同监测人员对倾倒点及周边溪沟水质进行现场采样, pH值高达12.5。初步判断倾倒物属于废碱水,该镇从事碱法制造竹浆的重庆市大足区春泽竹制品加工厂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经查明,该厂于2019年4月底停产后水池内留存约有100余吨废碱水。8月,杨某应得知该厂要处置废水后,通过张某青联系到该厂投资人吴某飞,吴某飞将废碱水交由杨某应倾倒处置,并与杨某应签订了虚假的《废碱水买卖合同》。8月28日至9月1日晚,杨某应驾驶货车搭载张某青,连续4日在夜间前往春泽竹制品加工厂,装载废碱水运输到重庆市龙水湖育才中学附近的高坡村征地区域进行倾倒,共计倾倒20车约140吨废碱水,造成约15亩农田及下游无名小溪沟500米的水体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吴某飞支付给杨某应处置费共2万元。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出动危化品运输车辆将废液全部转移暂存至大足区万古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急池内,有效避免了污染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依法认定,该厂厂区内储存池的废液和其所倾倒的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明确的危险废物(类别为HW35,代码为900-399-35)。该厂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0年12月25日,吴某飞、杨某应、张某青与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达成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约定由三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合计约21万元。2021年2月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吴某飞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元;判处杨某应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青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万;杨某应、张某青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

【案件启示】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应急处置、行政处罚、刑事案件移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手段全过程防范环境风险。案发之后,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出动危化品运输车辆、挖机、抽水泵等设备,参与应急处置相关人员100余人次,将液态废物全部转移暂存至大足区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急池内,有效避免了污染的进一步扩大。二是在案件调查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注重证据保全工作,充分收集证据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依法追究污染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通过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六】

戴某宗制版作坊非法排放含二类

重金属的污染物超标十倍以上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日,群众反映沙坪坝区新桥一制版作坊偷排含酸废水,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为戴某宗经营的制版作坊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作坊生产动力电电箱进行了现场查封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6月,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对戴某宗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处戴某宗、曾某宗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赔偿生态环境损失、支付鉴定费及刊登公告赔礼道歉。

【调查处理】

2020年4月2日,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梳理分析群众投诉举报案件的过程中,锁定了关于“沙坪坝区新桥一制版作坊偷排含酸废水”的重要线索,并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

经查,位于沙坪坝区新桥街道由戴某宗经营的制版作坊未经有效处理将含有重金属的腐蚀机内废水和显影液废水直接通过车间暗管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经监测废水中的锌、铜等重金属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十倍以上,造成了严重环境污染。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作坊生产动力电电箱进行了现场查封,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2020年6月,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对戴某宗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处戴某宗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曾某宗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戴某宗赔偿生态环境损失33.3775万元,支付鉴定费3.7万元,并在重庆市级媒体刊登公告赔礼道歉。

【案件启示】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中锌、铜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属于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联合调查,确保了取证、调查阶段既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要求,又满足了后期公安、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调查的条件,为行政刑事司法联动、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案件提供了借鉴。

【案例七】

重庆市同心畜牧有限公司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6日,重庆市同心畜牧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梁平区公安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拘留5日。

【调查处理】

2021年2月26日,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属地政府环保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直奔养殖圈舍外最大的粪污暂存池进行查看,排查发现该处河边杂草中有小股污水流出。执法人员随即开挖出埋设在地下的水泥管,该管一头埋设于粪污暂存池,一头埋设于河边。经对该公司外排入河废水监测,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重庆市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同心畜牧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罚款1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2021年3月3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对重庆市同心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拘留5日。

【案件启示】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与属地政府、村“两委”建立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联合战线,形成办案合力,获得人力、物力支持,成功地挖出了暗管,取得了破案的有力证据,除依法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外,由公安机关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排污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二是属地政府、村“两委”落实环境监管网格责任,督促重庆市同心畜牧有限公司拆除涉案的暗管,并举一反三对该公司其他两个粪污暂存池进行排查,发现并拆除其余暗管,杜绝污染后患。

【案例八】

綦江区扶欢石足页岩砖厂超标

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7日,綦江区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浓度。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砖厂依法处以罚款23万元并限制生产。

【调查处理】

綦江区扶欢石足页岩砖厂主要污染物是窑炉燃煤废气,2020年12月7日,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綦江区扶欢石足页岩砖厂进行监测,发现该砖厂排放的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7-2016)规定排放浓度。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督促企业查找原因,经深入分析,查明超标排放原因系砖厂相关生产设备故障所致。2021年3月2日,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砖厂罚款23万元,并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案件启示】

一是企业应当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外排污染物应保证达标排放,在监测超标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确实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对其下达限制生产决定。企业要通过压负荷、减产等方法,实现达标排放。二是生态环境部门多次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帮助企业分析查找原因、解决问题,查明超标排放原因系砖厂相关生产设备故障所致,在依法对企业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和限制生产的决定后,寓教于罚,督促企业有效实施整改,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识。

【案例九】

肖某才(砂石加工点)自然保护地内

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肖某才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擅自在永川区茶山竹海国家森林公园内新开煤矿洗选厂并投入生产,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罚款。

【调查处理】

2021年1月13日,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区林业局移交函,反映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办事处宏顺煤矿新开洗选厂案件线索,随即进行调查。经查,该项目实为砂石加工项目,经营者为肖某才,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针对该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3月25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肖某才(砂石加工点)立即停止建设,并对其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总投资额1.5%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经复查,肖坤才(砂石加工点)已经停止建设。

【案件启示】

一是发现问题线索,部门联动。接林业部门移交函反映生态破坏的问题线索后,按照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建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查处的职责,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开展调查处理,部门联动有效得到开展。二是督促违法者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落实整改。在案件查处中,执法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检查,及时固定证据,确保案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罚适当。对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还应同时责令改正,通过后续监管,确保环境问题整改到位。

【案例十】

危化品运输造成水污染事故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7日,什邡市人和车业有限公司运输浓硫酸的危化品罐车在重庆市铜梁服务区南侧停靠期间发生浓硫酸泄漏污染环境事故,造成农田污染,农作物死亡。重庆市铜梁区生态环境局启动应急预案消除酸液污染,对什邡市人和车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2020年9月17日15时许,什邡市人和车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危化品罐牵引车F67801载运罐式半挂车川F2250挂荷载的98%浓硫酸约29.7吨,在铜梁服务区南侧停靠期间,因紧急切换阀门损坏,发生了浓硫酸泄漏污染环境事故。泄漏的浓硫酸经服务区停车场雨水井进入附近农田,造成1块废弃鱼塘及9块合计36.9亩农田被浓硫酸污染,农作物死亡。根据应急监测结果,受浓硫酸污染的农田水质pH值均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要求。事故发生后,铜梁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罐车对大部分浓硫酸(约20吨)进行了收集转运,对已流入鱼塘和农田地表水的,调运氢氧化钠及氢氧化钙固体药剂投入地表水进行中和。组织水泵和水带将末端农田地表水抽回前端,防止硫酸进一步向下游扩散。依据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0)环鉴字第14号),什邡市人和车业有限公司对此次事故负责。铜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4月7日对什邡市人和车业有限公司依法作出罚款10.382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拟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要求什邡市人和车业有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启示】

一是证据收集规范。各项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和工作规范,证据种类充分,形式严密,尤其关于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使本案的证据锁定权威和充分。二是近年来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得到飞速发展,高速公路服务区数量也急剧增加。由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发展过快,基础设施虽然能够满足道路使用者的基本需求,但在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本案为高速路服务区环境应急提供经验借鉴和警示教育作用,促使其提升环境应急硬件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