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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重庆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日期: 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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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取得明显成效,并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多部门多措施全面推动

  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改革有序开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既确保中央改革精神在重庆全面落地,又在细化赔偿案件启动情形、落实改革工作责任、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强化改革督察考核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为全市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将改革工作纳入《重庆市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进行部署安排。各区县按照《重庆实施方案》要求,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

  成立领导小组,强化改革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组长,13个市级部门(单位)为成员的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各区县相应成立本区县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和各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推进案例实施,发挥赔偿震慑作用。明确市和各区县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分别指定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负责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片区组织召开区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研指导会,加快推进案例实施工作。其中,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的因跨区县倾倒危险废物导致长寿区晏家镇沙溪河水体污染案,于11月9日与3家赔偿义务人签署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计99.1万元,目前已经全部履行到位。该案集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于一体,充分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很好震慑作用。

  制定配套制度,完善改革制度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印发了《重庆市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名单》,通过遴选将44名专家纳入重庆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市生态环境局、市高法院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程序进行全过程规范。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高法院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特别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先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诉讼后,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追偿并及时缴入同级财政”,为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提供资金保障。

  强化宣传培训,营造改革良好氛围。组织召开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和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会,对全市改革工作进行了宣传和安排部署。4次举办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培训会,要求掌握改革工作要求,明晰改革工作程序,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强化督察指导,确保改革实效。将各区县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纳入全市环境保护集中督察和专项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工作调度、片区指导、信息报送、适时通报等方式,强化对各区县政府及有关市级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

  完善制度创新改革深入实施

  为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下一步,我市将以充实加强改革工作专门力量为基础,以加快推进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为支撑,以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为核心,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站在更高起点谋划和推进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

  同时,加紧培育建立鉴定评估机构及配套制度。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评估能力。市生态环境局还将研究制定全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收费标准,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

  此外,我市还将强化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察考核。通过召开片区工作会议、改革工作情况调度、实施赔偿案例指导、组织宣传培训等系列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区县改革工作的指导,并将改革工作情况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督察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