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河北省将以水流、森林、草原、湿地、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完善分类补偿制度。健全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针对河流源头区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加大对重要河湖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研究建立近海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森林效益补偿制度,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推进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通过植被保护修复开展沙化土地治理。健全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推进省级重要湿地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加强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深化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建设。
根据《意见》,河北省将优化纵向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支持力度;完善省以下纵向补偿机制,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施差异化补偿;强化纵向补偿激励约束,探索建立补偿资金与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逆向关联机制,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发展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的,适当减少补偿资金规模。健全横向补偿制度,河北省将巩固完善京津冀流域生态保护横向补偿机制,深入开展跨区域联防联治;支持张承地区与京津探索水流、森林、草原等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此外,河北省还将加快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健全市场化生态补偿方式,建立健全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初始分配制度,逐步开展市场化环境权交易。探索多样化生态补偿方式,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自然资源所有者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