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目标,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实施细则》从19方面明确了贯彻落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抓好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切实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加强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系统保护修复,全面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对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等污染源的综合防治;深入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抓紧推动“风光水储一体化”基地建设;加强节能、节水管理,鼓励开展节能节水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深入推进地级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完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发展;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实行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保障机制,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发展绿色金融业务;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
《实施细则》强调,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集体和个人的关爱,激励全省上下投身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结合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专项规划实施,将《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的任务优先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资金计划。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