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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公示表(意见建议13项)

日期: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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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实施主体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区县

公示日期

2025220日至202535日。

改任务概述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对我市提出了“推进渣场整治”的意见和建议。市委、市政府印发《重庆市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明确,要通过严控尾矿库建设项目管控、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规范实施闭库、推进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完善应急预案并查处违法行为5项工作措施,在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工作任务,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渣场(含尾矿库)污染防治取得实效,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得到提升”的工作目标。

整改情况

(一)严格环境准入。与四川省共同制定出台《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年版)》,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严格落实《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尾矿库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对尾矿库环境准入要求,严禁审批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尾矿库环评文件。(二)持续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尾矿库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重庆市“十四五”尾矿库和重点渣场隐患排查和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21年完成全市渣场尾矿库地下水、地表水、土壤样品采样监测,实现尾矿库及渣场的地形图测绘和简易水文地质调查,并将结果纳入重庆市固体废物大数据管理平台。相关区县已按照调查结果修订完善“一场一策”“一库一策”整治方案或管控方案。(三)实施分级分类环境监管。2021年以来,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重庆市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管工作制度(试行)》,全市28个尾矿库定为Ⅲ类纳入三级环境监管,对尾矿库实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环境监管。2020年,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磷石膏尾矿库完成闭库。(四)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印发《重庆市“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重庆市“十四五”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重庆市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升实施方案》,强调深化源头减量措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升。(五)强化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坚持每年印发做好年度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指导相关区县督促相关企业(单位)编制修订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六)强化执法监管和责任追究。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尾矿库渣场环境风险防控及污染隐患排查问题整改的通知》(渝环办〔2023〕132号),对未完成重点环境安全隐患问题整改的企业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渣场)风险隐患工作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严厉打击不符合安全管理、污染防治等相关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验收核查情况

2024年1月25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组建核查验收组对照《重庆市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明确的5项工作措施,通过查阅资料、谈话问询等方式,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的推进渣场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了核查。经验收核查,已整改到位,建议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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