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制定或修订保护生态环境多项地方法规
记者 颜若雯
“审议这么多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这在常委会会议上是少见的。”8月1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屠锐在审议发言时认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护蓝增绿,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自然资源,意义重大而深远。
本次常委会会议共审议6件法规案,其中《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等3件与生态环境保护息息相关。
明确湿地内八类禁止行为
据了解,虽然国家尚未出台将湿地作为一类生态系统进行保护的法律,但是全国已有20余个省(区、市)对湿地保护进行了专项立法。目前,我市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在湿地保护上存在立法空白。
市林业局局长沈晓钟在作关于《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说明中表示,在立法论证中大家一致认为,必须科学确定湿地保护范围,针对湿地不同性质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才能确保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因此,草案明确规定了编制湿地规划和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湿地保护范围。
草案还明确了湿地保护和利用的相关要求,要求对湿地资源进行动态监测,对重要湿地采取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加以保护。同时,对一般湿地也提出保护要求:从规范湿地占用、明确禁止行为、强化湿地修复等方面,加大湿地保护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规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8类活动: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据了解,在前期的立法调研中,人大代表们还提出了冬水田是我市特色鲜明的人工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涵养水源、改善湿地功能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建议加强对冬水田的保护。
将屋顶绿化纳入立体绿化范畴予以鼓励
城市屋顶绿化一直存在争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有望解决这个问题:为体现山城特色风貌,修订草案新增了鼓励立体绿化的相关规定。
重庆日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在第五十七条(名词解释)中是这样解释“立体绿化”的:指利用除地面资源以外的其他空间资源进行绿化的方式,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
针对城市园林绿化被蚕食、占绿毁绿行为时有发生,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缩水等现象,修订草案重点从加强规划控制、规范建设程序和强化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新增了“永久保护绿地”的规定。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
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按照公园绿地进行建设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应当计入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时,其用地指标应当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等量置换平衡。
建议确认黄葛树为市树、山茶花为市花
“黄葛树为市树、山茶花为市花已经深入人心,但直辖后我市一直没有以权威形式予以确认和公布。”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认为,此次提请审议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没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建议写入条例。
市人大城环委也在书面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提出,确认市树、市花十分必要,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黄葛树为重庆市市树,山茶花为重庆市市花”。
据悉,1986年7月23日,原四川省重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黄葛树为重庆市市树、山茶花为市花。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将现行办法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改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完善了我市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评估、监视、监测制度。
办法(修订草案)提出,市、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重庆日报记者注意到,针对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部门职责,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市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
近年来,随着受保护野生动物的数量逐渐增加,野生动物致人伤害、毁坏农作物以及其他财产的事件频发,对农作物的破坏尤为突出,因补偿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为更好解决这个问题,办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保险赔偿制度,强化了致害补偿要求,提出“因保护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