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10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市住房城乡建委:
现将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10号《关于规范小型预拌混凝土便民站点的建议》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供答复代表时参考。市生态环境局原则支持规范小型预拌混凝土便民站点,形成星级站点和便民站点差异化发展格局,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内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混凝土用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大气污染控制区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限制新建、改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成企业,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关闭;对临时建设的,应当在其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关闭。现有的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储存、生产、运输环节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按要求清洗混凝土搅拌、原料运输车辆”。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督促企业规范作业,正常运行各类治理设施,减少生产、储运过程中的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我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中相关限值要求。
联系人:郑坚;联系电话:13908386217。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