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人大六届三次会议第1117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市农业农村委:
现将《关于取消农村禁止烧灰积肥的建议》(第1117号)的协办意见送上,供答复代表时参考。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处置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企业采取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杂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按照市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4个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焚烧整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渝环〔2022〕114号)安排,农业农村部门在城市建成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机场周边15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各5公里范围内、国道及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以及重点区域、人口聚集区,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监管。因此,我市并未在全市范围内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禁止秸秆焚烧。
针对我市山地丘陵地貌特点,市生态环境局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开展农业废弃物处置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我市田地破碎、坡度大、零星分散种植特点的农业废弃物处置方式。2024年10月市生态环境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向市政府申请3176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业废弃物(秸秆、杂草、枯枝落叶)焚烧管控,支持涪陵、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大足、铜梁、潼南、荣昌等10个区开展农业废弃物离田、收集、转运、处置工作,减少露天焚烧。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以奖促治”竞争性评审项目资金支持重点区域开展农业废弃物处置试点示范项目,探索运行成本低、适合推广的农业废弃物处置体系,以减少露天焚烧,降低区域PM2.5浓度。
联系人:张伟,联系电话:8918187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