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6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刘方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好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0665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总体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严格按照依法依规、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以人为本的要求,组织指导各区县在划定禁养区过程中,多次强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外,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对区县采取面对面解读、集中开展培训等方式,解读禁养区政策;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进行集中技术审查,指导帮助各区县修改完善方案。2019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全市调整优化400余个畜禽养殖禁养区,全市禁养区总面积占比由18.93%下降到16.4%,调减面积共计2158平方公里。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市建成区及绕城高速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以及除前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其他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长江干流和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等),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立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
二、禁养区管控情况
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
(一)畜禽禁养区内禁止建立畜禽养殖场(指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200头的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指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20头且小于200头的畜禽养殖户),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经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保留,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除外。
(二)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责令关闭、搬迁。因划定畜禽禁养区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务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予以补偿。
(三)鼓励散养户(常年存栏生猪当量20头以下)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粪污,避免禁养区内“一头不养”“一头不留”问题发生。坚决杜绝打着“环保”口号,利用畜禽禁养区划定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的做法。
三、下一步打算
市生态环境局将始终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并重原则,有效统筹好生态和发展,促进库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建立畜禽养殖禁养区“一张图”管理为契机,加强对区县的指导帮扶,督促区县开展自查自纠,依法依规划定和管理禁养区,对打着“环保”旗号,违反法律法规限制畜牧业发展和压减产能的情况,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
感谢您对重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吸纳您的建议,更好推动工作开展。
此函已经我局余国东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4日
联 系 人:于波
联系电话:13637804514
邮政编码:401122
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分项列出) |
承诺落实时间 |
责任单位 |
1 |
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