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65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李卫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川东渝西区域实施空气质量一体化考核的建议》(第0465号)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制定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十四五”及2021年重庆市生态环境有关指标计划》(环办综合函〔2021〕435号)相关要求,国家对重庆市下达的“十四五”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主要为3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92.6%(338天)、细颗粒物(PM2.5)浓度31.0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比率0.0%(0天)。
为促进全市上下形成合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系统治污,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并圆满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在充分考虑区县空气质量现状、改善潜力、联防联控要求等因素的基础上,我市对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空气质量目标任务进行了逐年分解,并印发了《重庆市“十四五”期间区县(自治县)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渝环函〔2021〕636号),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服从大局、保障整体目标。为确保完成重庆市整体目标,原则上“十四五”期间各区县的空气质量目标改善幅度不低于重庆市的空气质量目标改善幅度。二是统筹衔接、确保持续改善。巩固拓展“十三五”时期污染防治攻坚成果,按照“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总体原则,2025年空气质量不能比2020年实际水平差。三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目标。考虑实际情况和改善潜力,对各区县目标任务进行调整,适当降低空气质量较好区县的目标任务、增加空气质量排名倒数区县的目标任务。如全市空气质量排名靠后的荣昌区、合川区、璧山区等区,优良天数、细颗粒物改善幅度在国家下达给我市的目标基础上增加25%,即“十四五”期间优良天数增加20天,细颗粒物下降5.0微克/立方米且必须低于35.0微克/立方米;如主城都市区中优良天数较高的南川区、涪陵区、潼南区、大足区、北碚区、铜梁区等“十四五”优良天数目标基本与“十三五”末保持一致,未按全市目标改善幅度再增加,已经体现了区域一体化思路。
二、川渝城市空气质量目标情况
据了解,国家对四川省下达的“十四五”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92.0%,细颗粒物浓度29.5微克/立方米,基本与重庆市约束性指标(优良天数比率92.6%,细颗粒物浓度30微克/立方米)持平。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庆市政府、四川省政府联合印发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综合〔2022〕12号)要求,规划范围地级以上城市(区县)优良天数比率大于89.4%。四川省各地市州考核目标由四川省政府确定,从部分城市已公布的“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优良天数比率目标看,成都市为83.7%,达州市为89.6%,广安市为92.5%,南充市为94%,遂宁市为95.4%,基本与国家约束性指标考核和我市主城都市区目标任务趋于一致。
三、我市空气质量目标考核情况
按照市委考核办对重庆市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的工作要求,各项考核指标原则上主要以功效系数法进行考核。从2020年起,空气质量考核实施功效系数法,各区县优良天数比率实际值对考核影响较大,从考核结果看,主城都市区实际值排名靠后的荣昌区、江津区、合川区等是扣分最多的区。2021年我市进一步优化空气质量考核细则,设置优良天数比率的满意值,例如达到满意值的南川区、北碚区、铜梁区等空气质量考核未扣分。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照《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川渝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形成省市之间、区县、部门之间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预警应急响应、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与交互等机制。同时,我局将积极协调市委考核办,进一步优化完善空气质量考核细则,力争考核结果实事求是反应各区县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此答复函已经吴盛海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建议,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