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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02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廷春副主席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重点企业自行监测生态环境的建议的提案》(第0023号)收悉,对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经与市高法院、市财政局、市司法局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始终坚持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为主线、政府执法监测为抓手、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污染源监测管理模式,管理力度不断加强、监测能力不断提高、监测行为不断规范。20213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从国家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完善了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管理体系,我局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更加重视,积极推动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地落实

20213月,我市1425家发证企业重点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管理单位)中,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编制1384家、占比97.1%;发布自行监测数据1311家、占比92%。全市41个区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中,有36个区县方案编制完成率达到90%31个区县数据发布率达到90%,其中有18个区县方案完成率和数据发布率均为100%

二、步打算

一是持续抓好监督管理。20211月起,我局每月各区县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在全市进行通报,已制定方案拟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各区县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考核,进一步督促各区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瞒报、伪造、篡改监测数据行为惩处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2021年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计划》,利用重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加大网络管理抽查力度,推动落实采样定位、照片上传制度,减少自行监测数据发布漏洞,不断加大对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2021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环境监测造假予以刑事处罚为契机,持续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监测正常秩序,规范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警示、震慑、教育和预防功能。同时,探索大数据信息互联等更加高效实用的管理方法将企业自行监测与信用评价关联,充分发挥企业自行监测在环境信息公开中的作用。

加强在线监测数据证据链收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规定,通过日常执法监管、排污单位监测专项检查、排污许可执法专项行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措施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重点排污单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强化涉嫌违法行为证据链收集,提升在线监测数据证据效力。

是持续抓好服务保障。会同税务部门积极完善减税措施,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收环境保护税;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环境保护烟气排放连续测仪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自动监测设备纳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积极主动对接财政、税务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建设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投资资金补助政策,保障纳税人充分享受资金和政策支持。

是持续抓好宣传引导。按照《条例》和生态环境部要求,继续督促引导企业在息平台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组织好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培训工作,帮助和促进我市企业进一步自觉履行自行监测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借助新媒体平台,做好《条例》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排污许可制度的了解和认知;以学习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主线,采取新闻发布、主题宣传、组团宣讲、线上与线下联动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调动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监督企业环境自行监测,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断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科学意识、责任意识。

感谢廷春副主席长期以来对重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吸纳的建议,更好推动工作开展。

此函已经吴盛海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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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联系电话:8852189513500335647  

    邮政编码: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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