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40号建议的函
王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费纳入市级统筹的建议》(第0240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和使用机制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进一步细化了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解缴、标准核定、减免程序、管理级次等相关规定。目前我市镇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
《通知》明确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并对包括镇级在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机制进行了明确。我市明确由市水务资产经营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服务范围内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属于市级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 由各区县(含自治县)政府负责建设、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其服务范围内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属于区县级收入,全额缴入区县级财政,不上缴市级财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1.0元/立方米、非居民1.3元/立方米。截至目前,已累计解缴市财政约57亿元,为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经费筹集了大量经费。
二、关于乡镇污水处理费用补贴
针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小、布局分散、运营成本高、污水处理服务费征收难度大等问题,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66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乡镇污水处理建设运营体制,将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交由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环投公司”)实行“投、建、管、运”一体化运营。市环投公司自2015年成立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共建设了247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实际建制乡镇、撤并场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方案》明确区县政府根据污水处理量向市环投公司支付服务费用。考虑区县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服务费用的情况,为切实减轻区县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区县乡镇污水处理服务费予以专项补助,按不同地区实行1.2元/吨、0.8元/吨、0.6元/吨不等的差异化补贴标准进行补贴。2016年至2018年三年时间,市级财政已累计补贴区县污水处理服务费用4.1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污水与排水管理条例》(国务院641号令)等法律法规,督促区县政府切实履行镇级污水处理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指导区县政府加大财政预算和其它渠道筹集资金,切实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