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583号
建议的函
夏玉先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中流域水环境质量指标的建议》(第0583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工作总体情况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规范和统一全市工作的推进实施,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共同起草了《重庆市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全市建设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补偿机制、补偿标准、激励约束制度、水质监测、资金使用监管和职责分工等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制度设计,是推进我市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任务书”“路线图”。《实施方案》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4月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施行。目前,全市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且流经2个区县及以上的19条次级河流全部签订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二、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水质评价指标设定情况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补偿断面为国家或市级考核断面的,计算补偿金的水质监测数据直接采用国家或市级每月考核水质监测数据。对补偿断面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或虽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但较上年年度水质类别下降的,由上游区县补偿下游区县;对补偿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且与上年年度水质类别相同的,上下游区县之间相互不补偿;对于补偿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且较上年年度水质类别提升的,由下游区县补偿上游区县。断面水质评价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pH值、高锰酸盐指数、硫化物等21项。
三、地表水采测分离情况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和《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环发〔2015〕176号),2017年10月起,地表水国考断面由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制定采测分离实施计划,委托第三方采样公司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样和部分项目的现场监测、对样品加密编码,按照实施计划随机分送至相应地方监测站,地方监测站对水样进行集中分析并将监测数据直传国家环境监测总站。
地表水市考断面由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制定采测分离实施计划,按照区县交叉采样的方式,根据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采样和部分项目的现场监测,按照实施计划分送至承担分析任务的区域监测分中心,区域监测分中心对水样进行集中分析。
四、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情况
全市已完成地表水环境质量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现正加紧推进地表水环境质量市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年底前实现市级及以上考核重点断面自动监测站全覆盖。目前,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统一负责地表水环境质量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日常运行管理,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自动监测站运维和质量检查。同时,为更全面、系统地掌握不同流域、不同区域、不同季节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数据一致性情况,及时分析数据差异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加快建立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生态环境部在认真总结前期比对测试工作基础上,制定了第二轮《水质自动监测与手工监测比对测试方案》,将全面开展比对测试工作,全力确保水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增强水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完善监测点位(断面)管理办法、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为流域横向补偿机制的顺利运行作好技术支持,充分利用经济手段进一步压实区县水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力推进跨行政区、上下游、左右岸的联动协作。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