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42号建议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742号建议的复函
水韦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重庆巫山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建议》(第0742号)收悉。经与市林业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已经开展的工作
2010年,巫山县以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功能分区不合理和开发铁矿资源为由(巫山府文〔2010〕3号),向市政府提出了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请示。鉴于该自然保护区建立时间较早,确实存在部分区域划分不科学、范围过大等现象,我局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相关要求和程序,在综合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经原环保部备案审查同意后向市政府报送了调整建议。市政府于2011年8月24日下发了《关于重庆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调整的批复》(渝府〔2011〕86号)。
2014年,巫山县为建设风电项目,再次以范围及功能区划分不合理为由(巫山府文〔2014〕71号),向市政府申请对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规划调整。由于不满足调规条件、理由不充分,我局建议暂缓调整。
二、存在的问题
2016年底,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重庆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组在反馈意见中明确指出“全市有8个保护区在‘十二五’期间通过调规减少面积6300公顷。如,为开发建设桃花铁矿(目前未建),2011年经重庆市政府批准,将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部分核心区调整出保护区范围”。2017年8月,环保部下发的市级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图片显示,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存在采石场2处、工矿用地11处、能源设施2处、交通设施3处、旅游设施1处、省道和普通道路899公里以及居民点、农业用地等其它人工设施。该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人为活动剧烈、规划调整已受到中央环保督察组及环保部的重点关注。根据国函〔2013〕129号,自然保护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予审批,因此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整必须先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
国务院和市政府对自然保护区调整均有十分严格的规定,要启动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整工作,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和程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市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11号)也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调整要严格时限,严格标准,预先报备,出入平衡。已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已经调整过的保护区自调整之日起5年内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具有国际影响和全球意义的保护区,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或市级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对市级及区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必须提供国家或市级重大工程立项建设的核准文件。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缓冲区和核心区的范围与面积。”因此,我局将联合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市林业局),加强对该自然保护区监管,指导巫山县政府积极做好奉巫高速穿越保护区设计方案,开展科学论证,尽可能减少对保护区影响。若满足自然保护区规划调整条件、确有必要调整的,我局将积极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此函已经辛世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人:肖芸香;联系电话:89181963。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