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和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重庆市“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如认为本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于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通过邮箱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胡荣,联系电话:88521762,邮箱:cqbeezpq@163.com。
附件:重庆市“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8日
附件:
重庆市“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和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碳汇+”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工作方案》《2019-2020年度重庆市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是“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合市级生态环境局落实相关具体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进行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四条 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相关活动。
第五条 “碳汇通”项目减排量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参与交易的“碳汇通”减排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主体”)进行备案和登记。并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
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可依据本办法申请“碳汇通”减排项目及减排量备案。
第六条 运营主体负责“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平台运维和应用场景建设,负责发布经备案的方法学,以及登记经备案的“碳汇通”减排项目和减排量,详细记录项目基本信息及减排量备案、交易、注销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主管部门可委托非盈利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新开发的方法学、申请备案及减排量签发的“碳汇通”减排项目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新开发的方法学、“碳汇通”减排项目及减排量予以备案。
第八条 参与本市“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在运营主体申请开设登记簿账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企事业单位应提供: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个人应提供:
(一)身份证明文件;
运营主体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开设登记簿账户。
第二章“碳汇通”减排项目管理
第九条 “碳汇通”减排项目应采用经国家和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并由联合国CDM指定经营实体和经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定机构(兼)(以下简称“审定核查机构”)审定。
第十条 对新开发的方法学,开发者可向评审机构提交该方法的备案申请及所依托项目的设计文件。接到新方法学备案申请后,评审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进行评估,对其中适用于“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的方法学予以备案并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运营主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予以备案的方法学及相关审核信息进行录入及公示。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的“碳汇通”减排项目在申请前应由审定核查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项目审定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定程序及步骤;
(二)项目额外性、减排量测算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三)项目审定的主要结论;
(四)项目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影响分析。
1吨二氧化碳当量“碳汇通”减排项目的减排量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第十二条 用于碳履约的“碳汇通”减排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开工建设的时间应于2014年6月19日之后;
(二)项目用于履约减排量均应产生于2016年1月1日后;
(三)项目全部减排量均应产生在重庆市辖区内;
(四)来自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交通领域的二氧化碳减排、森林碳汇、农林领域的甲烷减少及利用、垃圾填埋处理及污水处理等方式的甲烷利用项目,不包括来自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五)市政府或主管部门与其他省市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规定允许抵消的“碳汇通”减排项目类型,根据最新公布的政策文件执行;
(六)根据“十四五”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际,主管部门允许抵消的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碳汇通”减排项目备案的,申请方需向评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附件1和附件2);
(二)项目概况说明;
(三)项目所有权相关证明材料;
(四)法规要求的项目备案及环评审批文件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五)项目设计文件
(六)项目审定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收到项目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碳汇通”减排项目予以备案,并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运营主体将备案项目及相关审核信息进行录入及公示。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类别;
(三)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四)符合方法学的要求;
(五)审定报告符合要求。
第三章“碳汇通”项目减排量管理
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碳汇通”减排项目产生减排量后,应由审定核查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减排量核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减排量核证程序及步骤;
(二)监测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减排量核证的主要结论。
第十六条 纳入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单位)购买“碳汇通”项目减排量进行碳履约的,不得超过配额管理单位审定排放量的8%;
第十七条 申请减排量备案的,申请方需向评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减排量备案申请函和申请表(附件3和附件4);
(二)监测报告;
(三)减排量核证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收到项目减排量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对评审通过的“碳汇通”项目减排量申请予以备案并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运营主体将减排量备案信息及相关审核信息进行录入及公示。
第四章“碳汇通”项目减排量抵消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碳汇通”项目减排量实施抵消的,应同时向主管部门和运营主体提交抵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抵消申请表(附件5);
2.项目及减排量备案函;
3.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
其中,用于“碳履约”的项目减排量抵消工作按照《重庆市“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可委托评审机构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允许抵消。运营主体将审核通过允许抵消的减排量在“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中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碳汇通”减排项目及减排量信息可在重庆市“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查询。
第二十二条 “碳汇通”项目减排量交易价格为发布日前六个月内重庆碳交易市场配额定价申报交易加权平均价格下浮20%,交易价格相关数据由交易所提供,并交运营主体在每月初发布。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碳汇通”项目及减排量备案情况、碳履约、碳中和、碳普惠实施进展等信息。
运营主体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碳汇通”减排项目及减排量的备案、抵消等相关信息,提供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查询服务;公布低碳场景创建及积分兑换情况;公布方法学及相关评价规范制定情况等。
交易所在每个月初将“碳汇通”项目减排量成交信息报送至运营主体。成交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成交量、成交价。
第二十四条 对积极参与重庆市“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工作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由主管部门在全国低碳日授予“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先进单位。对积极参与的企业,在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工作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对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评价审核、交易管理等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汇通:以林业碳汇产品为核心产品,辅以其他类型的温室气体减排产品,总体形成“碳汇通”多元化生态产品体系。
(二)方法学: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三)碳履约:是指纳入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配额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与上年度核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或“碳汇通”项目减排量,以完成其配额清缴义务。
(四)碳普惠:是指利用“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通过社会广泛参与自愿温室气体减排行为,依据特定的方法学可以获得碳信用的制度,包含碳普惠行为的确定、碳普惠行为产生的减排量的量化及获益等环节。
(五)碳中和:通过获取相应数量“碳汇通”项目减排量额度,抵消以特定的方法学计算得到的大型活动组织者实施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生产或生活活动、个人在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终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净增长为零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提及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减排量核证报告及监测报告等按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重庆“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减排项目备案申请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评审机构):
我单位申请重庆“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减排项目备案,项目名称是 。现将项目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文件呈上,请予审核备案。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重庆“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减排项目申请表(5份)
2.项目概况说明(5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份)
4.法规要求的项目可研批复(或核准、备案)、环评审批文件(5份)
5.开工时间证明文件(5份)
6.项目设计文件(5份)
7.项目审定报告(5份)
附件2:
重庆“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减排项目备案申请表
1. 项目申请方基本信息 | |
1.1 申请方 |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
1.2联系人
| 联系人: 联系地址: E-mail: 电话: 传真: |
1.3 企业性质 | |
1.4 股权结构 | |
1.5 登记簿账户 (如未开设,附开户申请表) | 是否已在登记簿开设账户: 已开设( ),账户信息: 未开设( ),开户申请表附后 |
2.“碳汇通”减排项目基本信息 | |
2.1 基本类型 | 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 |
2.2项目进展状况 | 规划();施工();投产运行() |
2.2 减排类型 | 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低碳交通();森林碳汇();甲烷减少及利用();其它() |
2.3 项目所在区县 | |
2.4项目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2.5 项目方法学 | 方法学备案编号: |
2.6 温室气体减排量 | 减排温室气体种类: CO2( );CH4( );其它( ): 预计的年减排量: tCO2e |
2.7第三方审定机构 | 机构名称: 联系人: E-mail: 电话: 手机: 传真: |
3. 申请人申明 | |
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及相关申请文件属实。若有虚报假报,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
重庆“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减排量备案申请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评审机构):
我单位申请“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减排量备案,项目名称是 ,申请备案减排量 tCO2e。现将相关申报文件呈上,请予审核签发。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1.重庆“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减排量备案申请表(5份)
2.准予“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备案的复函复印件(5份)
3.项目减排量核证报告(5份)
附件4:
重庆“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减排量备案申请表
1. 项目申请方基本信息 | |
1.1 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
1.2项目联系人
| 项目联系人: 联系地址: E-mail: 电话: 传真: |
1.3 登记簿账户名称及编号 | 账户: 编号: |
2. 申请备案“碳汇通”项目减排量基本信息 | |
2.1名称及编号 | 项目名称: 备案编号: |
2.2 备案时间 | 年 月 日 |
2.3 本次签发减排量的起止日期 |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
2.4 本次签发的减排量 | tCO2e |
2.5第三方审定机构 | 机构名称: 联系人: E-mail: 电话: 手机: 传真: |
3. 申请人申明 | |
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及相关申请文件属实。若有虚报假报,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5:
重庆“碳汇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项目减排量抵消申请表
1. 项目申请方基本信息(个人仅填写名称及身份证号码信息) | |
1.1 基本信息 |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
1.2项目联系人
| 项目联系人: 联系地址: E-mail: 电话: 传真: |
1.3 登记簿账户名称及编号 | 账户: 编号: |
2. 申请抵消的基本信息 | |
2.1用于抵消的减排量 | tCO2e |
2.2 抵消用途 | 碳履约(); 碳中和(); 碳普惠(); |
2.3 碳履约信息 (仅配额管理单位填写) | 抵消年度的审定排放量: tCO2e ; 抵消年度的配额缺口: tCO2e ; |
2.4 碳中和实施主体 | 大型活动组织者();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人(); |
3. 申请人申明 | |
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属实。若有虚报假报,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人:(盖章/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