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重庆市涉气“散乱污” 中小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重庆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市委第九巡视组关于巡视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的反馈意见〉的通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重庆市涉气“散乱污”中小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1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
联系人:冯国豹;联系电话(传真):023-89181943;电子邮箱:cqhbdqc@163.com。
附件:1.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2.重庆市涉气“散乱污”中小企业综合整治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
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一、必要性和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节对工业污染防治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明确“其他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是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我市涉及大气污染物的中小企业、商户存在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简易低效,直接排放、超标排放、无组织逸散等情况。为减少污染物排放,需要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以整治规范VOCS治理设施为核心,全面推进涉及散排、乱排大气污染物的中小企业、商户综合整治工作。
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是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环评等要求的企业,指导帮扶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
二是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但不能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企业,就近就地规范达标整治保留。通过技术升级改造,建设和完善适宜可行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有效收集处理且稳定达标排放。
三是对既不符合进入园区发展,又不符合整治规范,且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整治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三、有关建议
一是建议相关中小企业、商户对照《方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正,分阶段、分步骤、分类别实施整治工作。
二是建议相关中小企业、商户,主动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工作,鼓励探索污染物集中治理模式,提升治理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附件2
重庆市涉气“散乱污”中小企业综合整治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助力我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重庆市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市委第九巡视组巡视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部门协作,压实区县责任。按照“全面摸排、分类整治、健全机制、依法实施、长效监管”的总体要求,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全市范围内涉及散排、乱排大气污染物的中小企业、商户(下简称“涉气中小企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分门别类对涉气中小企业实施综合整治,依法依规严打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治理机制,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绿色协调发展。
二、整治目标
根据属地主体责任原则,摸底排查涉气中小企业情况,按照“三个一批”(入园发展一批、整治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总体思路,突出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依法依规开展涉气中小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最终,通过整治确保企业废气有效收集,治理设施运行正常,排放达标。2020年12月10日前,完成涉气中小企业摸底排查工作,初步建立整治清单台账;2020年12月底前,新增完成涉挥发性有机物中小企业2500家以上;2021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清单中60%以上涉气中小企业综合整治;2022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涉气中小企业综合整治。
三、整治措施
(一)摸底排查,建立整治清单台账。
2020年12月10日前,结合大数据库信息和2018年以来开展的整治工作,初步建立全市涉气中小企业清单。2020年12月20日前,各区县(自治县、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各区县)根据清单开展涉气中小企业摸底排查,摸清各区县涉气中小企业综合整治情况,制定中小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建立整治清单台账。
(二)主动作为,分类整治。
按照“三个一批”思路,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突出污染物收集和治理,按时序开展分类整治。
入园发展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环评等要求的企业,指导帮扶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一批。
整治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但不能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企业,就近就地规范达标整治保留一批。通过技术升级改造,建设和完善适宜可行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有效收集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
关停取缔一批。对既不符合进入园区发展,又不符合整治规范,且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整治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一批。
(三)完善信息,及时填报。
各区县在“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日常管理—日常工作—“中小企业综合整治”板块导出《区(县)涉气中小企业整治台账》(附件1);2020年12月10日前,各区县对《区(县)涉气中小企业整治台账》《区县涉气中小企业整治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附件2)进行核对,盖章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底前,各区县将片区综合整治工作细化方案盖章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已纳入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整治任务的,必须在年内完成。各区县具体负责人员在“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信息系统”—日常管理—日常工作—“中小企业综合整治”板块填报完善整治台账信息、整治进度;每季度末报送中小企业综合整治情况报告及汇总表(附件3)。各区县在整治过程中发现有“整治台账”名单外涉气中小企业的,应当纳入整治范围,在系统中及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
(四)加强督查跟踪,巩固整治成果。
持续推进涉气中小企业综合整治,整治推进情况纳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跟踪整治推进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定向移交限时整治到位;各区县加强中小企业日常排查,巩固中小企业整治成果;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涉气中小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是《〈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例行督察第15项问题专项整治方案》(渝委办发﹝2020﹞27号)的细化和延伸。各区县应认真贯彻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督察整治工作责任,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督促推动、工作保障,按照“散乱污”企业整治既定机制与方案开展工作,全力以赴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二)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紧压实各部门(单位)“属事责任”和各乡镇(街道)及园区“属地责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按职能职责和“三个一批”思路,结合涉气中小企业清单,对尚未开展分类整治工作的企业提出处置措施及建议意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推进清理整治工作。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的,按照市经济信息委印发的《〈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例行督察第2项问题专项整改方案》(渝委办发﹝2020﹞27号)执行。
(三)加强监管力度。对已完成整改的企业,适时开展抽查复查,避免反弹;对在入园发展前、规范整治中及关停取缔前的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加快整治、达标排放。符合变更、吊销相关证照、许可的,应依法变更、吊销;符合规范整治的,指导帮扶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治;符合搬迁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指导帮扶并督促企业限期搬迁入园发展;对整治进展缓慢,长时间无证无照及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或无证排污、超证(标)排污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相应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符合关停取缔的企业,应依法上报相关区县政府予以关停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落实“三送”政策。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区县生态环境局推动服务全市企业“送技术、送方案、送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向涉气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技术问题解答、污染防治建议、指导整治方案,并纳入“以奖促治”资金分配对象予以鼓励。对实施就地整治并满足深度治理要求的规模企业、企业集群争取大气污染治理资金项目补助,减轻企业负担,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治工作。
(五)加强督察考核。涉气中小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重点任务,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开展综合调度,各区县整治进展情况作为大气考核和各类大气专项资金的分配依据,并纳入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及日常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整改进度滞后的及敷衍整治、表面整治、假装整治和搞“一刀切”的,视情节采取督导帮扶、函告、约谈、区域限批、考核问责等措施,压紧压实整改主体责任。
主城都市区联系人:胡伟,86872131,邮箱:584288627@qq.com;
其他区县联系人:袁睿,67855302,邮箱:342186295@qq.com。
附件:1.区县涉气中小企业整治台账;
2.区县涉气中小企业整治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
3.区县涉气中小企业整治情况汇总表。
附件2-1
区(县)涉气中小企业整治台账
区县生态环境局(盖章):
序号 | 企业(作坊)名称 | 信用代码 | 生产地点 | 生产情况 | 排污情况 | 问题描述 | 整治类型 | 整治时限 | 整治措施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1.“问题描述”分为:①无污染治理设施、②无组织排放控制不到位、③治理设施不匹配、④其他。
2.“整治类型”分为:①入园发展、②规范整治、③关停取缔。选择“①入园发展”、“③关停取缔”的,不填写“整治措施”;选择“②规范整治”的,“整治措施”填写①完善污染治理设施、②完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③实施源头替代、④其他。“整治措施”填写“④其他”的,应作简要描述。
3.整治时限格式为“XXXX年XX月”。
附件2-2
区(县)涉气中小企业整治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备注 |
1 | 分管 领导 | |||||
2 | 科室负责人 | |||||
3 | 联络员 | |||||
3 | 联络员 |
注:1.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只填写本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
2.各区县,分管领导指区县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联络员是指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填报信息、统计报表的具体责任人员。
附件2-3
区(县)涉气中小企业整治情况汇总表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盖章):
序号 | 区县名称 | 排查点位(个) | “散乱污”企业(家) | 整治计划 | 整治进度 | 行政处罚(件) | 罚款 (万元) | 移送拘留 (件) | 移送刑事案件(件) | 变更证照许可(家) | 吊销证照许可(家) | 备注 | |||||
规范整治 (家) | 关停取缔 (家) | 整治完成(家) | 整治进度(%) | 规范整治 (家) | 关停取缔 (家) | ||||||||||||
本季度 | |||||||||||||||||
累计 |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