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请书面传真反馈我局(电子件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
联系人:环评处 乔雷
电 话:(023)88521845
传 真:(023)89181941 邮箱:cqhbjhpc@163.com
附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环评“放管服”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保障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现就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重庆市行政辖区内国家级、市级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园区已开展区域整体环境影响评价,按要求编制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并通过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报告书应包含生态空间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
二、实施对象
在上述实施范围内,严格落实市政府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
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现进一步扩大施行的范围,从现行的19大类95小类调整至43大类122小类,包括环境影响较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纳入的全部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和“生态环境部正面清单”中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等类型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2)。
对上述实施范围内的其他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未批先建”项目,以及上述实施范围外的项目,暂不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按现行法定程序实质审查审批办理。此外,对于在告知承诺制环评审批实施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具有相应审批权的生态环境局认为环境敏感或环境风险较大不宜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按现行法定程序实质审查审批办理。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提交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二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表》(一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份,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
4.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一份,附电子版)。
(二)受理。
行政审批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三)公示。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后,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建设单位提交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和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四)审查和决定。
公示期满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公示期内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未收到反馈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对收到反对意见的,组织开展反馈意见的甄别核实工作,并根据甄别核实情况,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审批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公告期为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后7日。
(五)审批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期间,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现场踏勘、电话问询等方式,重点核查“未批先建”情况,对存在“未批先建”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且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立案查处。
审批通过后,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工作内容,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并动态调整。根据“双随机”抽查计划安排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撤销环评批复的项目在重新报批期间,只要实施建设或生产的内容不属于需要纠正问题的范围,可仍按原批文这部分建设或生产有效的方式对待,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条款处理。建立规范的现场监督检查台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每季度要组织抽查一定比例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环评文件进行质量复核,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通报批评及信用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2018〕307号)同步废止。
附件: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修订)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模板(适用告知承诺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XX年XX月XX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审批方式 | □告知承诺制 □常规审批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项目申请类别 | ||||||||
国民经济行业类型 | 环评文件 类型 | 是否未批先建 | |||||||
总投资(万元) | 环保投资(万元) | 所占比例(%) | |||||||
建设单位名称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概况(含建设内容、规模、总投资、环保投资等) | |||||||||
项目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是否开展,规划环评审查意见文号,审查机关及时间) |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分类列出影响和对应的措施) | |||||||||
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指标来源 | |||||||||
污染物排放标准、辐射剂量控制限值 | |||||||||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
环评机构承诺 |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规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编制项目环评文件。 (二)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对环评文件所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三)本单位对该环评文件负责,不存在复制、抄袭以及资质盗用、借用等行为,同意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对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将该环评文件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环评机构(盖章): 编制主持人(签字): 日期: | ||||||||
建设单位(申请人)承诺 |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 (三)自认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本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严格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三同时”制度,按照本项目环评文件载明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 (八)本单位已对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进行审查,提交的环评文件公示版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并认可环评文件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因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本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九)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建设单位(申请人)(盖章): 日期: | ||||||||
相关文书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邮寄地址为:×× □申请人自取(取件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
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
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修订)
项目类别 | 可执行环评承诺制建设项目类别说明 | |
一、畜牧业 |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含发酵工艺的除外) |
3 | 植物油加工 | 除单纯分装和调和外的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原糖生产除外;单纯分装的除外 |
5 | 屠宰 | 除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外的 |
6 | 肉禽类加工 | 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 |
7 | 水产品加工 |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8 | 淀粉、淀粉糖 | 含发酵工艺的除外;单纯分装的除外 |
9 | 豆制品制造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
三、食品制造业 |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
12 | 乳制品制造 | 除单纯分装外的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除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等制造外的;单纯分装除外 |
14 | 盐加工 | 全部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除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外的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
17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除外(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执行告知承诺制);单纯勾兑的除外 |
18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除单纯调制外的 |
五、烟草制品业 | ||
19 | 卷烟 | 全部 |
六、纺织业 | ||
20 | 纺织品制造 | 除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外的;除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外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
21 | 服装制造 | 新建年加工100万件及以上(除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外的) |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
22 |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 除制革、毛皮鞣制外的 |
23 | 制鞋业 | 使用有机溶剂的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24 | 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除外 |
25 | 人造板制造 |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除外 |
2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 |
十、家具制造业 | ||
27 | 家具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除外 |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 | ||
29 | 纸制品制造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
30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全部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全部 |
32 | 工艺品制造 |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有机加工的。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37 | 肥料制造 | 化学肥料除外(单纯混合和分装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 |
39 | 日用化学品制造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十六、医药制造业 | ||
41 |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 全部 |
42 |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 有提炼工艺的除外 |
43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全部 |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 ||
44 | 化学纤维制造 | 单纯纺丝 |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46 |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 | 轮胎制造除外;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除外 |
47 | 塑料制品制造 | 除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外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除外;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除外 |
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49 | 水泥粉磨站 | 全部 |
50 | 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 全部 |
51 | 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 | 全部 |
52 | 玻璃及玻璃制品 | 其他玻璃制造;以煤、油、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平板玻璃制造除外) |
53 |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 全部 |
54 | 陶瓷制品 | 年产建筑陶瓷100万平方米及以上除外;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除外;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除外 |
55 |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 石棉制品除外 |
56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 除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外的 |
57 |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干粉砂浆搅拌站 | 全部 |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60 | 黑色金属铸造 | 年产10万吨及以上除外 |
61 | 压延加工 | 黑色金属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除外 |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65 | 有色金属铸造 | 年产10万吨及以上除外 |
66 | 压延加工 | 全部 |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 ||
67 |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除外;仅切割组装除外 |
68 | 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有电镀工艺的除外;使用有机涂层的除外(喷粉、喷塑和电泳的执行告知承诺制);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除外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仅组装的除外;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仅组装的除外;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除外*;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
71 | 汽车制造 | 整车制造仅组装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 整车制造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发动机生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 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发动机生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 | 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拆船、修船厂项目除外);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75 | 摩托车制造 | 整车制造的仅组装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 发动机生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76 | 自行车制造 | 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仅组装的除外);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78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铅蓄电池制造的和仅组装的除外);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79 | 太阳能电池片 |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除外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80 | 计算机制造 | 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8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全部 |
82 | 电子器件制造 | 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8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料;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8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全部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仅组装的除外);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
86 |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 除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分拣清洗工艺的执行告知承诺制)、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外的 |
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87 | 火力发电(含热电) | 燃气发电 |
88 | 综合利用发电 | 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的 |
89 | 水力发电 | 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除外;抽水蓄能电站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90 | 生物质发电 | 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 |
91 | 其他能源发电 | 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其他风力发电。(其他光伏发电的除外) |
92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除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外的;电热锅炉除外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94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全部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9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全部 |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 ||
99 |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 新建脱硫、脱硝、除尘 |
10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 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的除外 |
102 |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 全部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
105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日处理50吨及以上 |
三十六、房地产 | ||
106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 |
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 ||
107 | 专业实验室 | 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外的;转基因实验室除外 |
108 | 研发基地 | 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除外 |
三十八、专业技术服务业 | ||
109 |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勘探活动和油气资源勘探 | 除海洋油气勘探工程外的 |
110 | 动物医院 | 全部 |
三十九、卫生 | ||
111 |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 | 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除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 |
112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新建除外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11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 |
114 | 批发、零售市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11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高尔夫球场除外的 |
11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除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外的;城市公园和植物园除外 |
120 | 旅游开发 | 除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外的;除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外的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122 | 胶片洗印厂 | 全部 |
123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124 | 加油、加气站 | 新建、扩建 |
125 | 洗车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 |
126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 |
四十六、水利 | ||
142 | 灌区工程 | 新建5万亩及以上除外;改造30万亩及以上除外 |
143 | 引水工程 | 跨流域调水除外;大中型河流引水除外;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144 | 防洪治涝工程 | 新建大中型除外;小型沟渠的护坡除外 |
145 | 河湖整治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 ||
147 | 农业垦殖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148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149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原料林基地 |
150 | 淡水养殖 |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除外;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除外;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除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 |
159 | 改建铁路 | 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除外;线路和站场不发生调整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 |
160 | 铁路枢纽 | 大型枢纽除外 |
162 | 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 供油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168 |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 航道工程除外;除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外的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新建快速路、干道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全部 |
174 | 长途客运站 | 新建 |
175 |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新建 |
五十、核与辐射 | ||
181 | 输变电工程 | 110KV、220KV输变电项目 |
191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
注:带*的评价等级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按生态环境部的“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告知承诺制的要求执行。
附件3
渝(市)环准〔20XX〕××号
××(申请单位):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项目代码:××)环评文件及相关报批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审批的相关要求。根据××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该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表)提出的各项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防范环境风险措施和你单位承诺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防治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措施及防范环境风险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的环保日常监督管理由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局按照有关职责实施,发现存在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你单位承担。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盖章)
20××年××月××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环评机构。
附件4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持续推进环评审批改革。
严格落实市政府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现进一步扩大施行的范围,从现行试点的19大类95小类调整到43大类122小类,包括环境影响较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纳入的全部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和“生态环境部正面清单”中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等类型的建设项目,详细名录见附件2。
我局有权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随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我局将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我局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该情况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
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条件,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我局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修订)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对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年××月××日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实施告知承诺申请材料
目 录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二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表》(一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份,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
四、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一份,附电子版)。
附件2
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
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修订)
项目类别 | 可执行环评承诺制建设项目类别说明 | |
一、畜牧业 | ||
1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
2 | 粮食及饲料加工 | 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含发酵工艺的除外) |
3 | 植物油加工 | 除单纯分装和调和外的 |
4 | 制糖、糖制品加工 | 原糖生产除外;单纯分装的除外 |
5 | 屠宰 | 除年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外的 |
6 | 肉禽类加工 | 年加工2万吨及以上 |
7 | 水产品加工 | 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8 | 淀粉、淀粉糖 | 含发酵工艺的除外;单纯分装的除外 |
9 | 豆制品制造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
三、食品制造业 | ||
11 | 方便食品制造 | 除手工制作和单纯分装外的 |
12 | 乳制品制造 | 除单纯分装外的 |
1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除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等制造外的;单纯分装除外 |
14 | 盐加工 | 全部 |
15 | 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制造 | 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 |
16 | 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制造及其他食品制造 | 除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外的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
17 | 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除外(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执行告知承诺制);单纯勾兑的除外 |
18 | 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 除单纯调制外的 |
五、烟草制品业 | ||
19 | 卷烟 | 全部 |
六、纺织业 | ||
20 | 纺织品制造 | 除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外的;除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外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除外 |
七、纺织服装、服饰业 | ||
21 | 服装制造 | 新建年加工100万件及以上(除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外的) |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
22 | 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 除制革、毛皮鞣制外的 |
23 | 制鞋业 | 使用有机溶剂的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24 | 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除外 |
25 | 人造板制造 |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除外 |
26 |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 |
十、家具制造业 | ||
27 | 家具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除外 |
十一、造纸和纸制品业 | ||
29 | 纸制品制造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 |
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
30 |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 全部 |
十三、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
31 |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 全部 |
32 | 工艺品制造 | 有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有机加工的。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37 | 肥料制造 | 化学肥料除外(单纯混合和分装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 |
39 | 日用化学品制造 |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
十六、医药制造业 | ||
41 | 单纯药品分装、复配 | 全部 |
42 | 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 | 有提炼工艺的除外 |
43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全部 |
十七、化学纤维制造业 | ||
44 | 化学纤维制造 | 单纯纺丝 |
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46 |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 | 轮胎制造除外;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除外 |
47 | 塑料制品制造 | 除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外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除外;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除外 |
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49 | 水泥粉磨站 | 全部 |
50 | 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 全部 |
51 | 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 | 全部 |
52 | 玻璃及玻璃制品 | 其他玻璃制造;以煤、油、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平板玻璃制造除外) |
53 |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 全部 |
54 | 陶瓷制品 | 年产建筑陶瓷100万平方米及以上除外;年产卫生陶瓷150万件及以上除外;年产日用陶瓷250万件及以上除外 |
55 | 耐火材料及其制品 | 石棉制品除外 |
56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 除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外的 |
57 |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沥青搅拌站、干粉砂浆搅拌站 | 全部 |
二十、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60 | 黑色金属铸造 | 年产10万吨及以上除外 |
61 | 压延加工 | 黑色金属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除外 |
二十一、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65 | 有色金属铸造 | 年产10万吨及以上除外 |
66 | 压延加工 | 全部 |
二十二、金属制品业 | ||
67 |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除外;仅切割组装除外 |
68 | 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有电镀工艺的除外;使用有机涂层的除外(喷粉、喷塑和电泳的执行告知承诺制);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除外 |
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业 | ||
69 |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仅组装的除外;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二十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 ||
70 |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 仅组装的除外;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除外*; |
二十五、汽车制造业 | ||
71 | 汽车制造 | 整车制造仅组装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 整车制造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发动机生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二十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 | 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 机车、车辆、动车组制造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发动机生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73 | 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 | 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拆船、修船厂项目除外);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74 | 航空航天器制造 | 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75 | 摩托车制造 | 整车制造的仅组装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 发动机生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76 | 自行车制造 | 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仅组装的除外);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二十七、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78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铅蓄电池制造的和仅组装的除外);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79 | 太阳能电池片 |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除外 |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80 | 计算机制造 | 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81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 全部 |
82 | 电子器件制造 | 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83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料;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
84 |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全部 |
二十九、仪器仪表制造业 | ||
85 | 仪器仪表制造* | 除报告书项目以外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仅组装的除外);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三十、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
86 | 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 | 除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分拣清洗工艺的执行告知承诺制)、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外的 |
三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87 | 火力发电(含热电) | 燃气发电 |
88 | 综合利用发电 | 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层气)发电的 |
89 | 水力发电 | 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除外;抽水蓄能电站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90 | 生物质发电 | 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 |
91 | 其他能源发电 | 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其他风力发电。(其他光伏发电的除外) |
92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 除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不含)以上外的;电热锅炉除外 |
三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
94 | 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 | 全部 |
三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95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 | 全部 |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 | ||
99 | 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 | 新建脱硫、脱硝、除尘 |
101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 采取填埋和焚烧方式的除外 |
102 |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 全部 |
三十五、公共设施管理业 | ||
105 |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 日处理50吨及以上 |
三十六、房地产 | ||
106 |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 |
三十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 ||
107 | 专业实验室 | 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外的;转基因实验室除外 |
108 | 研发基地 | 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除外 |
三十八、专业技术服务业 | ||
109 |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勘探活动和油气资源勘探 | 除海洋油气勘探工程外的 |
110 | 动物医院 | 全部 |
三十九、卫生 | ||
111 |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 | 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除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 |
112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新建除外 |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113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 |
114 | 批发、零售市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116 |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 |
117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 高尔夫球场除外的 |
118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119 |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 除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外的;城市公园和植物园除外 |
120 | 旅游开发 | 除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外的;除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外的 |
1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122 | 胶片洗印厂 | 全部 |
123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124 | 加油、加气站 | 新建、扩建 |
125 | 洗车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 |
126 | 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 |
四十六、水利 | ||
142 | 灌区工程 | 新建5万亩及以上除外;改造30万亩及以上除外 |
143 | 引水工程 | 跨流域调水除外;大中型河流引水除外;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144 | 防洪治涝工程 | 新建大中型除外;小型沟渠的护坡除外 |
145 | 河湖整治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四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 ||
147 | 农业垦殖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148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149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原料林基地 |
150 | 淡水养殖 |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
157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除外;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除外;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除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 |
159 | 改建铁路 | 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除外;线路和站场不发生调整的可执行告知承诺制; |
160 | 铁路枢纽 | 大型枢纽除外 |
162 | 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 供油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168 |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 航道工程除外;除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外的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 | 新建快速路、干道 |
173 | 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全部 |
174 | 长途客运站 | 新建 |
175 | 城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新建 |
五十、核与辐射 | ||
181 | 输变电工程 | 110KV、220KV输变电项目 |
191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
注:带*的评价等级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按生态环境部的“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告知承诺制的要求执行。
附件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对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
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符合所在区域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2.符合当地大气、水、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3.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预防和控制生态影响的措施可行;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符合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二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表》(一份,盖公章,附电子版);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份,含公示版及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附电子版);
4.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一份,附电子版)。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不予以颁发行政许可文书。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评司、生态环境部西南督查局,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xx年xx月xx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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