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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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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征求《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编制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请研究提出意见,2020731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吴朝政;联系方式:1398317552889070990(传真)


附件: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722

附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汽车尾气排放已经成为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存在汽车排放超标后缺乏闭环监管的问题。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指在用汽车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由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由具有资质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进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并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形成联防联控机制,能有效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将对打赢蓝天保卫战起到重要作用。

二、我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规定

(一)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求。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指在我市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市生态环境局在官网定期公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录。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上传汽车排放检验信息,下载并使用汽车维护修理信息,在场区内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辖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

(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要求。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是指按自愿原则,由我市取得维修经营备案的机动车一、二类维修企业以及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维修企业,向所在辖区交通运输部门申报后,依法开展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业务的维修企业。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遴选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公认、安全服务质量考核、信用评价考核等级较高的,群众满意度高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开展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部门在网站公示本辖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并及时更新,同时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官网公示全市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和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三)在用汽车排放检验要求。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在用汽车进行排放检验,对排放超标的汽车,通过书面告知(告知书样式见附件1)、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进行维护修理,同时将检验不合格的排放指标数据上传到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

(四)超标汽车维护(维修)要求。

排放超标的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自主选择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通过维修企业ERP软件系统查询待修车辆检验不合格的排放指标数据,作为开展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的依据,并按照《汽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汽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要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和自动打印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竣工检验单(附有二维码),并将维护(维修)竣工的排放指标数据自动采集到维修企业ERP软件系统和道路运政业务信息系统。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五)维护(维修)后的汽车复检要求。

维修竣工后的汽车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系统查询维护(维修)竣工的排放指标数据,并作为复检依据。复检合格的,由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定期统计行政区域内的维修复检合格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供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在选择维修企业时作参考。

(六)数据交互要求。

超标排放汽车的排放检验信息应自动上传到市生态环境局的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超标排放汽车的维护(修理)信息应自动上传到市交通局的维修企业ERP软件系统。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交通局要采取相应措施,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维修企业ERP软件系统的数据交互,对超标排放汽车实行闭环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监管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加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实现对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对于异地登记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生态环境部门将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的监督检查,要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通过道路运政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排放维护(维修)数据查询,规范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经营行为。对于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用强制或者虚假信息诱导欺骗的方式向托修方违规搭售排放维护修理项目或配件装置的,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处罚,规范净化汽车排放超标维护修理的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使汽车通过排放检验等行为。对有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处罚外,还应撤销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资格。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工作的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要求检验机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排放检验;依法对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使用的计量设备检定或校准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通过互联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开展专家解读、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要求、汽车所有人的法律责任义务、违法违规处罚等内容,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三)加强业务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汽车维修行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积极开展有关制度和专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鼓励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维护企业优先聘用具备专业学历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鼓励组织开展汽车排放诊断修理技术比武和技能竞赛。

四、本通知从202091日起执行。

附件:1.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

      2.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工作流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月 日


附件1

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

编号:xxxxxxxx    

本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于    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送检车辆(车辆号牌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VIN码〕:         ) 进行了排放污染物检验。经检验,该送检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超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3847)规定的在用汽油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现向您进行告知,请尽快至任一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该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维护修理完成后,应持有效维修凭证到本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汽车所有人/送检人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汽车所有人和排放检验机构各执(存)一份。



附件2

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