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认真落实国家及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师生健康,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教委联合草拟了《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3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
联系人:陈军;联系电话(传真):023-89181943;电子邮箱:cqhbdqc@163.com。
附件:1.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2.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征
求意见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6日
附件1
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一、必要性和依据
一是落实法律法规保护师生身心健康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五条,对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以及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提出要求。
二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工业、交通、扬尘及餐饮油烟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就学生、教师等敏感人群集中的学校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仍是短板,亟需强化。
三是指导各区县建立长效协作机制的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有助于明晰责任分工,突出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防范学校及周边大气污染问题。
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是学校及周边餐饮服务项目,建立油烟净化设施运行、维护台账,鼓励每年聘请三方机构开展一次油烟排放情况监测。
二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学校供热锅炉和灶具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避免使用燃煤、木材等高污染燃料。
三是督促学校内实验场所、科研机构、配套服务设施、企业或工作车间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鼓励严于标准排放。学校及周边服装干洗服务项目,应当使用全密闭式干洗机并定期检查。
三、有关建议
一是学校及周边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可自行、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净化效率。
二是学校内新建锅炉优先选用电能,现有锅炉在保障安全前提下逐步实施改造。
三是学校内实验场所、科研机构、配套服务设施、企业或工作车间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自查,持续完善防治设施。学校及周边服装干洗服务项目对开启式干洗机实施改造或逐步淘汰。
附件2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教委,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两江新区教育局,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环境保护局、教育局,各高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认真落实国家及我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师生健康,现就加强全市学校(含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大气环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各区县(自治县)、重庆高新区、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和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各学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重要指示要求,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强化学校及周边大气环境管理工作,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和维护师生身体健康做出贡献。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治理管控
(一)持续开展食堂和餐饮业油烟治理。学生食堂、教职工食堂、学校其他餐饮服务项目及校园周边餐饮业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重庆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59—2018),安装与处理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确保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低于1毫克/立方米、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低于10毫克/立方米;建立包括油烟净化设施名称、型号、日常运行时间、维护日期、维护内容等信息的运行维护台账;鼓励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油烟排放情况监测。
(二)实施锅炉清洁能源和低排放改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学校供热锅炉和灶具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避免使用燃煤、木材等高污染燃料;已有天然气锅炉逐步实施低氮燃烧改造,鼓励优先使用电能。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50毫克/立方米以下或直接改用电能的予以资金支持。
(三)有效整治校内外大气污染源。学校内涉机械加工、家具制造、喷涂、印刷、合成树脂等企业或工作车间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措施收集处理废气,避免废气无组织逸散,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鼓励严于标准排放。新建、改建、扩建服装干洗服务项目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密闭式干洗机;现有服装干洗服务项目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的,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四)切实做好实验室废气治理。完善校内实验场所、科研机构、配套服务设施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实验室管理规范,有效收集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五)加强校内环境污染管控。强化学校运动场、停车场、道路日常清扫保洁,高温季节、高温时段加大洒水、喷淋力度,降温除尘。严格按照“扬尘控制十项强制性规定”开展校内建筑、装修、道路维护、设备安装维护、设施涂装等施工作业。鼓励优先选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材料的课桌椅、装修材料,避免在高温季节、高温时段实施墙体粉刷、沥青路面铺装、行道线喷涂、设施喷漆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合理组织校内交通,鼓励使用2017年7月1日之后生产、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禁止露天焚烧。
(六)强化宣传教育和污染天气防护工作。通过课堂教育、拓展活动、环保教材、环保知识进校园等形式,倡导节水节电和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宣传教育,提高师生自身防护和应对意识。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号)要求,落实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措施。鼓励学校在污染天气,采取提高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清洗频次、加大校内洒水降尘、施工错峰作业等应急措施,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三、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联动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学校为校内大气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排查摸清校内大气污染源基本情况,依据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校内大气环境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学校锅炉、服务项目、生产作业、实验科研、建筑施工、维修维护等生产生活活动的大气管控措施,逐步实施固定源排放改造;他人承租使用学校房屋商铺的经营服务或生产作业项目,学校应予督促;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及应急应对工作,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污染源;加强校内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小环境整治维护,为校内空气质量监测等提供便利和保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各学校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强化联动。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学校及周边大气环境管理,提出管控建议并及时通报;加大对学校及周边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资金支持和技术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室内环境空气监测和治理,指导支持相关治理项目入库,协调和督促学校及周边大气污染投诉加快解决。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将学校及周边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和年度目标任务,加强对辖区内学校的督促指导,协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用电用地及运维人员进出等支持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市教委将对各区县、各学校强化学校及周边大气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协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贡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