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03号)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以“简审批、优服务”便利投资兴业,打造好发展软环境,持续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重庆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请书面传真反馈我局(电子件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
联系人:环评处王玉学 电话:(023)88920779
核安全处蒋雷 电话:(023)88754135
传 真:(023)89181941 邮箱:cqhbjhpc@163.com
附件:《重庆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5日
附件
《重庆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8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重庆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03号)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以“简审批、优服务”便利投资兴业,打造好发展软环境,持续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结合重庆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列入《重庆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三、本通知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
附表:重庆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
附表
重庆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
序号 |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别 |
一、畜牧业 | |
1 |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养殖项目。 |
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 |
2 |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小型粮食及饲料加工类等项目。 |
3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植物油的单纯分装或调和。 |
4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分装的制糖、糖制品。 |
5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年加工2万吨(不含)以下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②的水产品加工。 |
三、食品制造业 | |
6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单纯分装的方便食品制造、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制造。 |
7 |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不位于敏感区的蛋品加工项目和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豆制品制造。 |
四、酒、饮料制造业 | |
8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精制茶加工。 |
9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位于敏感区的单纯勾兑的或调制的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和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项目。 |
五、纺织服装、服饰业 | |
10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裁剪、缝制、熨烫的服装制造。 |
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
11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涉及化学处理或表面处理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
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 |
12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切割工艺的纸制品制造。 |
八、金属制品业 | |
13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金属制品。 |
九、通用设备制造业 | |
14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通用设备制造。 |
十、专用设备制造业 | |
15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专用设备制造。 |
十一、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 |
16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十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17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且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计算机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十三、仪器仪表制造业 | |
18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仅涉及组装、测试③的仪器仪表制造。 |
十四、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19 | 使用清洁能源的、单台容量2吨/小时(含)以下的锅炉;现有锅炉升级改造为同等及以下规模的清洁能源锅炉。 |
20 | 变配电设施不高于100千伏的太阳能发电、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
21 | 利用现有建筑/构筑物、发电量小于5兆瓦,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②的光伏发电项目。 |
22 | 企业使用电力为能源的锅炉。 |
23 | 企业使用应急柴油发电机、应急柴油消防泵。 |
十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24 | 农村(户)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十六、环境治理业 | |
25 | 不涉及主体工程的配套环保治理设施(不含电厂脱硫、脱硝、除尘项目;不含危险废物的储存、利用及处置项目)。 |
26 | 企业利用现有危险废物自行处置设施,提供对外经营服务并在原环评文件确定的利用处置规模及类别范围内的项目⑨。 |
27 | 综合利用企业自己产生的危险废物替代原辅料进行生产活动,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28 | 工业企业大修(更换同等或以下规模设备)、检修。 |
十七、公共设施管理业 | |
29 | 公共厕所;绿化、环卫、市政等道班房。 |
30 | 城市绿化类项目(公共绿地等);场地平整等。 |
31 |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②的森林资源保护项目。 |
十八、房地产业 | |
32 | 厂区内配套办公楼建设(不含实验、检测等功能)。 |
33 | 建筑物拆除、装修、修缮、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加固、修缮;建筑面积增加不超过30%的旧小区、村居综合改造项目;居民楼加装电梯。 |
34 | 居民小区垃圾站(房)。 |
十九、专业技术服务业 | |
35 | 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勘查项目。 |
二十、卫生 | |
36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中医诊所(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 |
二十一、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37 |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④的学校(不含化学、生物、辐射实验室)。 |
38 |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④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无医疗功能的养老院项目。 |
39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无医疗功能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40 |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⑤的批发零售市场。 |
41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零售批发业项目: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便利店(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 |
42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餐饮类项目:不涉及食品加工的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茶艺店等餐饮场所。 |
43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相关服务项目: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
44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货币金融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项目:法律服务、租赁、中介服务、心理咨询等;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旅游中介。 |
45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及教育活动: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健身、游泳场所;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婴幼儿护理中心。 |
46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以下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项目:养生保健、足浴(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家政服务、干洗店、理发美容美发店、婚姻介绍、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修理、缝纫店、验光配镜、美体、按摩、宠物店、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含宠物医院、诊所);物业管理;快递营业点;仅单纯住宿的旅馆和招待所;废品回收点(不涉及加工、回收利用及处置的);贸易中介;以商业店铺方式经营的金银饰品加工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浴场、汗蒸店。 |
47 | 文物(名胜古迹)修缮。 |
48 | 运动场地维修改造(包括体育场和体育馆)。 |
49 |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⑤的停车场、公交枢纽。 |
50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产生危险废物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喷漆工艺)、非机动车维修(不含喷漆工艺)。 |
51 | 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的,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⑦的洗车场(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 |
二十二、水利 | |
52 | 村级及农户自用型灌溉、水利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灌溉设施等农田改造项目。 |
53 | 现有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程;现有海塘、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工程;小型沟渠的护坡项目。 |
54 | 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⑧的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列入村镇以上专项整治计划)。 |
二十三、农业、林业、渔业 | |
55 | 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等项目。 |
二十四、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 | |
56 | 四级(不含)以下公路建设。镇级桥梁原拆原建。 |
57 | 城市支路。 |
58 | 道路、公路不拓宽路面且不增加机动车道的改造工程;排水箱涵整治;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工程。 |
59 | 道路、公路养护维修工程、及配套设施维护;现有道路、公路补建或增建隔声屏;已建桥梁加固、维修、养护。 |
60 |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 |
61 | 城区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其他市政设备更换和维修等项目。 |
62 | 各类城市管理监控监测系统安装和建设,标志标牌设立项目。 |
63 | 码头加固、维修、养护。 |
64 | 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城镇天然气管网(含调压站);企业内部天然气管线。 |
65 | 城镇现有市政管网、管道、管廊维修。 |
66 | 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人工煤气管网、分流式雨水管网、热力管网、原水管道、污水支管。 |
67 | 自来水管网;居民小区所有管网建设;工业区内及企业内部供水管线。 |
68 | 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不新增用地的污水泵站改建项目;不新增用地的合流制雨污水泵站改建项目。 |
69 | 普通仓储、物流配送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 |
二十五、核与辐射 | |
70 | 光纤敷设。 |
71 | 100kV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设施(含已建变电站内电气与设备的增设、增容、更换)。 |
72 | 向没有屏蔽空间发射0.1MHz~3MHz电磁场的,其等效辐射功率小于300W的设施(设备);向没有屏蔽空间发射3MHz~300000MHz电磁场的,其等效辐射功率小于100W的设施(设备)。 |
73 | 符合《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A2.1和A2.2规定的豁免水平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 |
74 | 取得生态环境部门豁免备案证明文件并经生态环境部公告的项目。 |
注:
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名录履行环保手续。
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中的全部区域。
仅涉及组装、测试的工序应不涉及钻孔、切割、折弯、使用焊料的焊接、胶合/粘结、药剂(溶剂)清洗、产生废气或废水的测试等。
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三)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三)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该类项目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