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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布2021年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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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获悉,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据悉,按照典型案例发布机制,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1年6月、7月、8月分三批发布典型案例共30件。此次发布的第四批典型案例涉及水、固危废、在线监测、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等5个方面突出环境问题,包括川渝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快速处置固体废物非法跨省转移案、万州区某纺织印染公司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案、陈某江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江津区某金属制品公司排放含有毒物质水污染物案、涪陵区某食品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梁平区某水泥厂未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案、忠县某村委会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工程公司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制度案等10个不同类型典型案例,分别由执法总队和涪陵、九龙坡、江津、永川、梁平、忠县、石柱等7个区县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供。

本批10个典型案例展现了川渝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联防联控;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有效解决调查取证难、现场处置难问题,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坚持应赔尽赔,协调推进行政处罚和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环境执法配套办法运用及生态损害赔偿全面落实;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执法同时向企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做到既执法又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支持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予以从轻量罚;加强“三同时”制度监管,杜绝水源污染源头等典型意义。

重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重庆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多措并举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切实提升执法效能,保持战略定力,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2021年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第四批)

【案例一】

川渝地区生态环境执法联动

30小时成功处置一起固体废物非法跨省转移

事件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4日,四川省遂宁市一公司将约360吨工业固体废物非法跨省转运至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四川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协同联动开展处置工作,7月16日凌晨,12辆运送固废的涉事货车原车原货驶离重庆市沙坪坝区返回四川省遂宁市。

【调查处理】

2021年7月14日16时30分,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接青木关镇一水泥厂职工举报,反映有12辆货车装载不明来源污泥,疑似工业固废停放在该厂区内。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同时对接公安部门,连夜对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第一时间展开案件调查。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出动执法人员15人赶赴现场,对涉事车辆进行查扣,对涉及5家单位、16人次进行询问调查,查明此事件为四川省遂宁市一公司将工业固体废物非法跨省转运至重庆市沙坪坝区,涉及固废约360吨,涉事车辆12辆,因未卸货,车上货物暂未对环境造成影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商四川生态环境厅启动跨省联合执法机制,重庆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四川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效调度涉及相关地市支队开展溯源调查,于7月15日证实确为遂宁市一家公司负责转移处置的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据此,四川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立即调度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赶赴重庆市监督转运该批非法转移固废。

四川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相关涉事单位于7月15日20点达到沙坪坝区,对接核实相关案情,协同联动开展处置工作。7月16日凌晨0点46分,在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和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的共同督促下,12辆运送固废的涉事货车原车原货驶离重庆市沙坪坝区返回四川省遂宁市。

不到30小时,在重庆市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协同联动下,沙坪坝区会同四川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成功处置该起固体废物跨省非法转运案件,成功阻止了一起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案件启示】

一是高度重视群众投诉,重庆市在接群众投诉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及时查扣涉事车辆,制止了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是近年来,跨省非法转移固废危案件频发,跨省调查、溯源难度大。本案充分运用川渝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实现了信息互通、联防联控。在该起案件查办中,两省市各部门高效响应,互通信息,分工合作,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现了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第一时间启动联合机制、第一时间跨省处置,成功阻止了一起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

【案例二】

重庆市万州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9日,重庆市万州区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涉嫌严重污染环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

【调查处理】

2021年6月9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环保投诉系统发现,群众多次投诉反映重庆市万州区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排污,执法人员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的印染废水通过自建的污水治理站进行处理后收集到集水桶后排放至苎(zhu)溪河(长江一级支流),集水桶内接3根PVC管,经对每条管网的走向逐一排查,查明其中2根PVC管道来水为苎溪河河水,另1根为自来水管。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由于该公司业主拒绝承认接入苎溪河水和自来水稀释废水。执法人员联系万州区公安环保支队协助调查,经市区两级公安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联合调查,查明该公司为防止污水处理站废水排口在线数据超标,工作人员随时观察在线监测数据,当发现在线监测数据超标时就引入苎溪河水(如苎溪河水浑浊则开启自来水),将生产废水与清水混和稀释后再排入污水总排口,以保证在线监测数据为达标数据。

【案件启示】

一是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实践中,不少企业为规避自动监测设施的监控,采用各种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或是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为加大对该类行为的惩处力度,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订,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有力震慑了该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启动联合执法,有效解决了调查取证难、现场处置难等问题。两部门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中既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全面建立责权一致、规范有序、高效联动的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对增强环境执法刚性,强化环境执法权威,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案例三】

重庆川马食品有限公司夜间偷排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重庆川马食品有限公司在停产期间,用沙袋封堵污水沟,致使回流池内未经完全处理的生产废水溢流至雨水沟经地埋式雨水管道排入龙桥河。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公司处30万元罚款,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同时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调查处理】

2021年3月27日,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榨菜企业开展夜间排查时,于龙桥河附近闻到刺鼻榨菜废水气味,发现河面上涌现大量泡沫。经查,川马食品公司正在进行回流池清洗,现场使用软管将回流池内污水排入污水沟,污水沟进入收集池前端使用沙袋进行封堵,致使榨菜废水无法进入收集池,溢流入雨水沟,后经地埋式雨水管道排入龙桥河。

川马食品在收集生产废水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收集的废水通过雨水沟进入龙桥河,已构成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3项,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将涉案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现场责任人分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并依法开展生态损害赔偿。

【案件启示】

一是举一反三,开展排查。榨菜企业是涪陵区特有行业,涪陵区生态环境局一直以来对榨菜废水实行重点监管。此案发生后,涪陵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对全区所有企业废水排放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严格整改,依法赔偿。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帮扶小组,督促和指导违法企业高标准、规范化开展问题整改,为全区民营榨菜企业作出示范和表率;同时依法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现已全面完成赔偿工作。

【案例四】

重庆市涪陵区国色食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重庆市涪陵区国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色食品)偷排未经处理的榨菜生产废水,废水经该厂的总排水管流入渠溪河支流螺蛳洞。涪陵区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处30万元罚款,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并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调查处理】

2021年3月17日下午,国家长江经济带暗访组在国色食品污水处理站蹲点守候近3个小时,发现国色食品存在偷排生产废水行为。涪陵区生态环境局接到问题线索后,立即全面开展调查取证。经查,国色食品将未经处理的榨菜生产废水用抽水泵通过软管抽送至调节池旁预埋的地下雨水管,未经处理的废水相继通过该管网、厂区三通、厂区总排水管,最终通过7公里左右的管线流入渠溪河支流螺蛳洞;国色食品于当日17:30左右将该软管取出,停止违法排污。该公司已构成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将涉案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现场责任人分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并依法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案件启示】

一是应赔尽赔,迅速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本着应赔尽赔原则,涪陵区生态环境局齐头并进开展行政处罚和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在调查询问中,牢牢固定了国色食品偷排榨菜废水的排污量和排污时间,为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提供了有力数据支撑。

二是以案促改,扎实推进问题整改。发现问题后,涪陵区生态环境局责成企业立即整改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国色食品拆除暗管、修建雨水沟、规整排污口,并建立规范台账,确保各项治污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案例五】

陈某江等4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3吨以上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7日,陈某江、邹某、张某、陈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将11.6吨废矿物油运输至九龙坡区黄桷坪待拆迁区域,将废矿物油用齿轮泵抽至废弃化粪池内,导致废矿物油进入管网流至雨水排口并进入长江,造成环境污染。2021年7月,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至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目前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

【调查处理】

2020年11月27日8时,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反映“长江江面上有油污”的线索,执法人员现场初步判断“长江沿岸可能发生油污泄漏”,随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处置人员通过构筑拦截坝、在油污入江口设置拦截点,入江口下游使用拦油索、吸油棉对江面漂浮的油污进行回收、清理等处置方式,成功处置了一起可能造成长江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在应急处置的同时,执法人员当即联络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进行同步侦查,展开溯源调查。经排查发现,在九龙坡区黄桷坪一拆迁区域内有两处倾倒废矿物油的痕迹,以及一批空油桶、齿轮泵、油管和三车满载的废矿物油。执法人员迅速开展人员排查、轨迹追踪,快速固定了现场证据,在案发现场控制了陈某江、邹某、张某、陈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对4名嫌疑人进行讯问,发现非法处置废矿物油的犯罪链条。

经侦查发现,废矿物油来自重庆市北碚区的一家齿轮公司,另一嫌疑人刘某为危废产生单位和危废处置公司合作的中介人。2020年11月23日,刘某主动与该公司负责环保工作的陈某廷接洽废矿物油处置事宜。陈某廷在明知道刘某只是中介的情况下,低价将废矿物油交给刘某处理。刘某联系货车司机陈某江,将该齿轮公司的废矿物油以1000元/吨的价格交由其任意运输处置,共计约52.5吨。而后,陈某江联系同为货车司机的邹某、张某、陈某等3人,于11月26日晚共同将废矿物油运输至九龙坡区黄桷坪待拆迁区域。11月27日凌晨,陈某江一伙将废矿物油用齿轮泵抽至废弃化粪池内,导致废矿物油进入管网流至雨水排口,从而进入长江,造成环境污染。据称重测算,嫌疑人共计倾倒废矿物油约11.6吨。

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全程介入侦查固定了犯罪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6名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于 2021年3月将该案移送至江津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九龙坡区公安分局进行补充侦查,并于2021年7月再次将该案移送至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目前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

【案件启示】

一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从最初各部门信息不对称的磨合阶段,形成现在信息共享、互相支持配合、快速响应的良好工作局面,提高了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特别是涉及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充分依靠公检法联动机制,第一时间联合、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侦办,及时惩戒犯罪行为。

二是本次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各项污染处置费用约95万元,几名嫌疑人根本无力承担。由于涉案的废矿物油来自于某齿轮公司,且该公司员工存在明知非法而故犯的行为,依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积极与该齿轮公司对接协调,最终顺利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使得各项处置费用得以赔付,化解了“环境受损,政府买单”的困局。

三是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为规避高昂的处理费用,铤而走险,亲自或者交给没有处置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将危险废物非法异地倾倒,且一般都在夜间和偏僻处实施倾倒,十分隐蔽,很难被发现。特别是实施倾倒的个人,对危险废物无知,为了蝇头小利,最后却要付出承担刑事责任的代价。该案对于危险废物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案例六】

重庆德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质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3日,重庆德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满金属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质废水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依法移送江津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调查处理】

2021年4月22日,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江津区公安局提供线索,对德满金属公司进行检查。德满金属公司建有一条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用于处理酸洗后的清洗废水。现场检查时德满金属公司污水排放口内水质呈黄色,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对德满金属公司清洗池、酸洗罐区收集池及污水排放口内废水进行了采样,根据《监测报告》显示,德满金属公司清洗池、钢罐收集池(罐区)及污水排放口废水中均含有总镍、总锌、总铬、氟化物,均超过国家标准。经调查询问,德满金属公司多次将清洗池和酸洗罐区收集池内的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污水排放口。2021年6月2日,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德满金属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质废水案移送给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一是公安部门向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其掌握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从前端介入,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合力。

二是环境执法部门的调查工作详实有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形成环境污染犯罪证据链的完整闭合,提高了打击环境犯罪的工作效能。

【案例七】

茶山竹海风景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案情简介】

潘某安经营的防水材料作坊在没有任何正规手续的情况下,在永川区茶山竹海4A级风景区偷偷生产防水材料,2019年6月,擅自将重庆阿尔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置废机油使用后的21吨左右含油白土用于生产防水材料。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涉案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并向司法机关进行了移送,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潘某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款1万元。2021年6月,该作坊完成生态修复并通过了验收。

【调查处理】

2019年6月13日,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公安局在对永川区茶山竹海4A级风景区进行巡查时,发现潘某安经营的防水材料作坊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将重庆阿尔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处置废机油使用后的含油白土21吨左右用于生产防水材料,现场存有危险废物废弃氯丁胶、废弃粘合剂、密封剂、含油白土及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等约30余吨。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潘某安防水材料作坊涉案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并将涉嫌环境犯罪有关证据进行了司法移送。

2019年6月14日潘某安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潘某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20年11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委托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报告显示受损土壤面积为1430平方米、体积为717立方米。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检察院依法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了赔偿协议,明确由赔偿义务人重庆阿尔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潘某安依法共同通过修复生态环境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按要求清理现场遗留危险废物31.55吨,清理石油类污染土壤812.08立方米,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

【案件启示】

一是行政与司法有效联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行政+司法”联动机制,环境执法在第一时间和公安机关联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环境执法“慢半拍”的情况。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和永川区公安局对案件证据收集和违法行为核定进行了联动处置,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该案件,提供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为该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配套办法运用及生态损害赔偿全面落实。该案件将《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及生态损害赔偿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对涉案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扣押外,还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了刑事审判,并依法依程序开展了生态损害赔偿。

【案例八】

梁平区富工水泥制品厂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5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梁平区富工水泥制品厂厂区内露天贮存有约600L废机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

【调查处理】

2021年6月15日,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梁平区富工水泥制品厂厂区内露天贮存有约600L废机油、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企业负责人宣传了环保法律法规,并督促其及时整改。并对该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厂于检查当日将废机油、废液压油转移至厂房内临时贮存,并于7月12日同有资质单位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完成了危险废物的全部转移,同时规划修建了危险废物贮存间。 

【案件启示】

一是细致核实危险废物来源。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据,确保对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切实斩断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利益链条,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全面取证,甄别废机油、废液压油来源,通过调取该公司日常管理资料,以及对操作工人的询问,最终确定了危险废物来自于厂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更换,而非对外收集的废机油、废液压油用于生产,为后续的处罚程序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指导企业及时完成整改。在发现该厂违法行为后,执法人员及时指导该厂将废矿物油、废液压油转移至厂房内临时贮存,防止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同时,指导企业规划修建了危险废物贮存间,对标识标牌张贴、防渗处理、应急围堰、记录台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指导,并帮助企业联系了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理废矿物油、废液压油,该厂于7月12日同资质单位签订了处置协议,完成了危险废物的全部转移。

三是执法过程中加强普法宣传。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负责人明显对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危害性认识不足,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能力不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执法人员及时向企业宣传了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对该厂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提出要求,做到了既执法又服务,得到了企业的高度认可。

【案例九】

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麟凤村村民委员会

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6日,忠县忠州街道麟凤村委修建的乡村四好公路部分道路占用忠县甘井沟风景名胜区林地。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村委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处理】

2020年12月16日,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县林业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开展调查,发现忠州街道麟凤村委于2019年4月开始修建麟凤村1社凤凰岩至百家园通达“四好农村路”,该路段全长1.3公里,县林业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核查,修建的凤凰岩至百家园通达“四好农村路”未申办征用林地手续,部分道路占用忠县甘井沟风景名胜区林地。该村委会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该村委会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一是依法履职查处及时。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多个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划转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中,原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调整到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忠县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26日收到移送函件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中“国家部委文件明确的衔接事项:(五)《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对属于“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的施工的行政处罚”规定,及时依法查处。

二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案中,忠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确保案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同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守法教育。调查材料及村委会提供的相关资料证明修建的是农村四好公路,鉴于修建“四好公路”是完善当地交通基础设施,改善群众出行条件环境的民生工程,且已停止施工行为。依照《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处罚额度予以从轻裁量。村委会相关负责人表态不仅自己学习到许多环保法律法规,还将对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进行宣传培训。

【案例十】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案

【案情简介】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石柱县国道G350黄水至火石岭段公路改造工程项目”2#弃渣场未修建挡墙、排水沟等污染防治设施,擅自于2020年11月投入使用容纳弃渣,导致雨水冲刷弃渣的废水进入饮用水水源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其罚款25万元。

【调查处理】

石柱县生态环境局接石柱县源通水务有限公司报告,称石家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修建渣场影响饮用水源。2021年4月30日,石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发现所涉渣场为石柱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辉公司)建设,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路桥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承建的“石柱县国道G350黄水至火石岭段公路改造工程项目”2#弃渣场。经调取工程设计图、“石柱县国道G350黄水至火石岭段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准书等相关材料,发现该渣场按设计应建设480米排水沟、86米挡渣墙,但除已修建221米沟渠外,未修建需配套的480米排水沟和86米挡墙,并在2020年11月开工建设后即接纳倾倒的弃渣。

交辉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导致石家水厂中山水源点被污染,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其罚款25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范围和内容。“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该制度适用于一切可能损害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利用项目。一般包括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三个阶段,“三同时”制度贯穿建设项目全过程,对不同阶段提出特定的管理要求。

二是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同时”制度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或破坏的重要手段。同时,“三同时”制度是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延续,是项目实施阶段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交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落实“三同时”制度,最终导致水源点被污染,值得企业警醒和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