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首页>互动交流 > 回应关切

重庆发布2021年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日期: 2021-07-16
字体:


近日,记者获悉,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据介绍,第二批典型案例共10个,涉及水、大气、噪声、危废、检测报告弄虚作假和环评文件严重质量问题等6个方面突出环境问题,有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高中考期间擅自夜间施工、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机动车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编制重大质量问题环评文件等10种类型,由执法总队及涪陵、沙坪坝、江津、合川、南川、綦江、荣昌、梁平、万盛等9个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提供。

10个典型案例各有特点:

一是充分运用“组合拳”,打击和威慑环境违法行为。如重庆美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二是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如重庆雅博建材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重庆旻诚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叶某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案;

三是突击暗查精准执法。如合川区某工地高中考期间擅自夜间施工、涪陵巨帮顺凯机动车尾气检测造假案;

四是展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公安刑事侦查的合力。如达勇铝业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胡某王某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杨某全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案;

五是严惩环评领域弄虚作假。如沙坪坝区某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案;

六是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并重。如重庆中环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重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重庆将保持战略定力,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全力做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和长江上游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程竹青)


重庆市2021年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第二批)

【案例一】

重庆雅博建材有限公司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8日,重庆雅博建材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正常开启并运行固体废渣破碎车间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车间内粉尘散排严重,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重庆雅博建材有限公司予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处理】

2021年1月18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雅博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固体废渣破碎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但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未正常开启并运行,且布袋除尘设施里面的布袋上有结块的现象,车间内粉尘散排严重,地面积尘严重。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摄像,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查阅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准书,并询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明知设施运行规范要求的情况下,未按照环评要求开启并运行布袋除尘设施,也未定期清理和更换布袋。

重庆雅博建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重庆雅博建材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2021年4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雅博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完成了整改,固体废渣破碎车间布袋除尘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案件启示】

一是全面规范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本案中,执法人员围绕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这一关键问题,既对现场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和造成后果进行了记录和录像,又查阅企业环评文件等明确设施正常运行的规范要求,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询问。

二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达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对于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在实施处罚时,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实施复查,复查未改正的,还应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本案中,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重庆雅博建材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了复查。复查时该公司已进行了整改,达到了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案例二】

涪陵区重庆巨帮顺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尾气检测造假案

【案情简介】

重庆巨帮顺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规操作尾气分析仪,为不合格车辆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实施行政罚款20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

【调查处理】

2021年1月28日,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反映“重庆巨帮顺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尾气检测造假”,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因机动车尾气检测流动性大、证据获取难,调查一度陷入僵局。经走访问询,发现车检现场录有视频并保存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系统平台,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报告申请,获得了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车检视频。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迅速组织执法人员昼夜作战,连续观看监控视频40余小时,分别在1月11日17时56分、1月13日8时19分、1月13日16时22分视频录像中,发现该公司现场操作人员在检测过程中擅自移动1号检测线不透光度计的测量室,使得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车辆获得了合格的尾气检测报告,存在明显造假行为,性质恶劣。涪陵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实施行政罚款20万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并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

【案件启示】

一是深挖细查,积极应对新行业新挑战。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重要源头。部分车检企业为追逐利益,造假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钉钉子精神,细心研读机动车尾气检测的各项检验标准和细则,不放过监控视频中任何一个可疑行为,最终锁定了违法事实。

二是以案促改,推动机动车尾气检测良性发展。案件中,涪陵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确保案件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处罚适当;依法执行听证程序,保障企业陈述申辩权,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守法教育,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心服口服。同时,涪陵区生态环境局密切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依法对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开展联合排查,举一反三查处机动车检测结果造假等同类行为,保障了守法企业利益。

【案例三】

沙坪坝区某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文件

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3日,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环评编制公司涉嫌编制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作出了禁止该公司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的决定。

【调查处理】

2020年12月,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有关科室向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了某环评编制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重大质量问题情况的线索,并提供了该公司编制的《重庆众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铝合金压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评审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编制的环评报告表存在污染源核算结果错误,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不可信等质量问题,具有极端敷衍和不负责的行为,认定其违法情节严重。

2021年5月20日,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禁止其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案件启示】

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是生态环境保护“第一关”,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为企业开展建设和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本案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典型案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正向管理和逆向执法的结合,依法严厉打击了环评文件造假、损害当地环境和待建企业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四】

重庆美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3日,重庆美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重金属的水污染物,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调查处理】

2021年5月13日,江津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美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勘验发现,重庆美源环保科技公司废水循环池直接与雨水沟相连,在位于该厂除尘塔除尘废水收集池上方2米左右的雨水沟内设置有一水泥闸坝,闸坝内安装有一根白色管子,现场有棕黑色废水通过该管子流向下方雨水沟,进入外环境。江津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闸坝下方排水情况及下游雨水沟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两处采样点废水中均含有氨氮、硫化物、总铬、总锌、总铜、总铅、总镍。2021年5月18日,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对造成污水排放的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同时,重庆美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一是“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的主观故意的认定。该公司明知生产废水应当循环使用,仍私自在水泥闸坝内安装白色管子,将生产废水通过水泥闸坝内白色管子排出外环境,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明显,故可以认定其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主观故意。

二是充分运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重庆美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予以查封,及时制止违法排污行为。

【案例五】

合川区某工地高中考期间擅自夜间施工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31日夜间至2021年6月1日凌晨,合川区某工地高中考期间擅自夜间施工,噪声扰民,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该施工单位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处理】

2021年5月31日接群众噪声夜间接投诉后,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要求开门进入现场检查,但现场施工人员拒不配合。为此,执法人员亮明执法证件后,从门禁处翻越进入施工现场,发现该工地在未取得夜间作业审核意见书情况下,正在对地下车库旋挖桩浇灌夜间施工作业。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施工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超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

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附件第12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一是本案中案涉工地在高中考结束前15日内擅自施工,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施工方不予配合,且进行制止后仍不停止施工,性质恶劣。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此顶格处罚,有效震慑了该工地及本地区其他工地。

二是加强对城区施工单位的约谈及每日巡查,对存在的夜间施工噪声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威慑在高中考期间的夜间施工类噪声环境违法行为,为高中考学子的备考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六】

重庆市南川区达勇铝业有限公司非法收集、

贮存、利用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重庆市南川区达勇铝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南川区南平镇花盆村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罚款100万元,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实施行政拘留十日。

【调查处理】

2021年4月8日,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现重庆市南川区达勇铝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铝灰渣和电解铝厂电解槽大修渣从事铝锭生产。南川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对重庆市南川区达勇铝业有限公司非法收集的铝灰渣和电解铝厂电解槽大修渣实施了查封、扣押。为查明来源,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多次跨市跨区赶赴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重庆市九龙坡区、武隆县等地溯源调查取证。同时督促重庆市南川区达勇铝业有限公司及时对非法收集的铝灰渣和电解铝厂电解槽大修渣交由有资质单位转移处置。

针对重庆市南川区达勇铝业有限公司无许可证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南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南川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刘某实施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形成有效合力。南川区生态环境局与区公安局信息共享、线索共享、调查取证同步进行。公安机关有利用视频监控、技术侦查等手段;区生态环境部门利用无人机空中勘察,委托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做技术支撑。两部门主动作为,相互配合,相互助力,形成组合拳,合力高效侦破案件。

二是注重跨区域协调配合,实现危险废物的源头调查。本案危险废物源头来贵州省贵阳市、重庆市九龙坡区,属于跨行政区域违法案件。南川区生态环境局与其他涉及区生态环境局及时沟通,并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溯源,调查危废产生单位,通过核实其生产工艺、产生数量等资料和信息,推动了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最高数额是旧法的10倍。涉及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的企业和经营者应加强新固废法学习,严格遵守《固废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守法意识。

【案例七】

胡某、王某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胡某、王某等人在打通镇向阳村5组一矿风井矸石山及附近非法倾倒铝灰(渣)和二次铝灰等危险废物3吨以上,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区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处理,涉案胡某、王某等5人被公安机关实施刑事强制措施,1人取保候审。

【调查处理】

2021年4月20日,群众反映在綦江区打通镇向阳村风井矸石山附近倾倒有大量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并伴有刺鼻气味。执法人员在打通一矿风井矸石山边缘附近发现多处堆放有吨袋和编织袋装铝灰渣和大量散落铝灰。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4月21日向綦江区公安局书面移交了案件线索,并会同綦江区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联合调查,通过痕迹比对、追踪走访、大数据排查、ETC记录比对等手段,锁定犯罪嫌疑人胡某、王某。经犯罪嫌疑人胡某介绍,在收取了极低的运输处置费后,安排驾驶员于4月9日、4月13日从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巴南区南泉镇两家铝加工黑作坊老板陈某、潘某处,共拉运铝灰渣约200吨,到綦江非法倾倒在打通一矿风井矸石山附近。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督促犯罪嫌疑人对倾倒的铝灰渣及时开展清理,并确定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转移处置,最大限度的减轻对环境的损害。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胡某、王某立案查处。公安机关对胡某等5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王某被取保候审。

【案件启示】

一是行政司法密切联动,深入协作形成合力。綦江区生态环境局与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建立了司法联动协作机制,不断探索协作方法,在涉刑案件移送、线索信息共享、案件提前介入、同步协同取证等方面达成一致。在案件调查中,公安部门有视频监控串联、大数据分析等更强的侦破经验和技术手段,生态环境部门在专业调查、工艺研判、监测鉴定等方面发挥优势作用,及时移交案件线索,启动衔接机制,部门深入协作,相辅相成,有效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二是及时启动跨区域联动,协同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中在綦江区倾倒的危险废物分别来自九龙坡区和巴南区,在调查中,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与綦江区紧密配合,协同调查,迅速摸清了两家产生危险废物源头单位的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等信息,为认定危险废物的性质提供了有力依据,使案件获得更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是及时侦破加大宣传,对辖区同类企业有较大的警示意义。本案是新《固废法》实施以来我区涉案标的最大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其中涉案危险废物铝灰渣和二次铝灰是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才被纳入危险废物名录的,此前仅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本案的侦破和处理将对辖区同类企业有很大警示意义。

【案例八】

重庆旻诚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叶某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5日,重庆旻诚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旻诚公司”)对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2020-RC-1-31\32号地块平基土石方项目从事开挖作业时,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荣昌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该施工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叶某处以罚款1万元。

【调查处理】

荣昌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旻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问题,经进一步核实,该施工项目的主要责任人为叶某。旻诚公司在进行开挖施工作业时,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叶某作为旻诚公司施工项目的主要责任人,未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导致旻诚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3月18日,荣昌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旻诚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项目主要责任人叶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一是本案为对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双罚。基于同一个环境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分别对两个违法主体实施了行政处罚,其中的关键要素就在于《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内容,要求在处罚“施工单位”的同时,还要对其负责的“主要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在运用该法律条款时,需要明确两个被处罚主体:一是“施工单位”,二是“主要责任人”。在证据收集方面,尤其要注意对“主要责任人”相关的证据进行锁定,注意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区别。

二是在实施行政处罚程序时,虽然是同一天检查发现的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但因为被处罚主体有两个,因此,处罚程序就需要分别针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分别实施“立案—责令改正—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处罚决定书”等程序,按照两个案件分别进行调查处理。

【案例九】

重庆中环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重庆中环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放入废旧金属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处理】

2021年6月15日,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中环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32个废油漆桶、12个废矿物油桶堆放在废旧金属中贮存。2021年 7月8日,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将废油漆桶、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混入废旧金属等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执法人员指导帮助该公司按照规范,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贮存,及时完成整改,消除污染隐患。

【案件启示】

一是坚持依法查处涉固危废类环境违法行为。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9月1日生效以来,梁平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坚持依法重典治污、利剑斩污、铁腕控污,深入贯彻落实全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实现无害化、规范化管理。

二是指导帮扶整改。执法人员坚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指导帮助企业实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贮存,及时完成整改,消除污染隐患。

三是谁执法谁普法。执法人员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向企业送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深入讲解法律法规,让企业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案例十】

杨某全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2日,杨某全起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污染环境案,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壹万元。

【调查处理】

2020年6月22日,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旁的南桐田湾某堆场(无法确认业主)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堆场贮存煤矸石,未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和雨污分流措施,导致露天堆存的煤矸石经过雨水冲刷后,产生含锰淋溶废水,通过堆场旁雨水沟流入刘家河。监测结果显示,外排淋溶废水中总锰超标17.3倍,对刘家河水体造成了污染,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2020年7月24日,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开区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的证据多方调查,将违法主体锁定为杨某全,并对其进行传唤。2020年9月11日,杨某全主动到区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12月25日,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全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件启示】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本案调查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及时沟通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在生态环境部门无法查明违法主体的情况下,将锁定的线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移交给公安部门,运用公安机关的力量立即锁定了违法主体,提高了案件侦破的效率,使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三是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规定的认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各种情形,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通过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手段让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证据得到更有效的收集和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