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习近平主席签署第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2018年12月17-19日,我市对各区县环保局、相关企业以及从业单位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培训,要求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充分认识《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领悟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2006年,重庆就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工业企业原址土壤调查评估并对有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修复。经过十余年的不断摸索、总结,我市先后出台、制定、建立了一系列制度、标准和机制,通过强化环境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以确保土地开发利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完善政策法规,确保环境管理有法可依
重庆是全国六大老工业基地之一,很多企业分布在主城区,厂区与居民区相互交错,部分企业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突出。2002年以来,重庆市通过“退二进三”、“退城进园”等举措,先后完成400多家企业的环保搬迁,在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同时,也遗留了一些有污染风险的地块。
率先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2008年,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就印发实施的《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08号),重点解决了污染地块管理的基本要求、责任主体、部门职责和部门联动等问题。2018年市生态环境部门对该文件进行修订,重点解决部门间联合监管的工作程序、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发布等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
率先在地方法规中对土壤环境管理作出规定。2007年,重庆市在修订《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时,增加了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2017年6月新修订实施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专门设置了土壤污染防治专章,明确了国土、规划、经济、环保等部门的责任。同时,我市还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对(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治理修复、风险管控、监理监督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要求等加以细化、规范,该《办法》已列入2019年市政府审议计划。
建立制度机制,实施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建立环境管理协调和考核机制。为加大各级各部门对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的重视程度和落实力度,我市从市级和区县层面建立了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协调机制,通过项目实施和典型案例推动,将区县联动机制情况纳入考核,同时将其纳入市政府对区县环保集中督察的内容。
建立疑似(潜在)污染地块排查制度。2015年,由环保、国土、规划等6个市级职能部门按照6大类、12个方面内容在全市开展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大排查专项行动,共排查出疑似污染地块387块,并纳入环保督察整改问题清单,分解到各区县,通过建立清单的方式将其纳入监管视线。
制定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备案制度。2016年,我市发布《重庆市工业企业场地调查、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资料备案办事指南(试行)》,2017年,发布了第一批污染地块名录,2018年,再次发布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目前,市生态环境局正在拟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拟按照行业类别将风险较小部分疑似污染地块调查和环境风险评估的备案工作下放至部分能力较强的区县。
制定从业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工业企业用地的开发利用不同于其他项目,考虑到评估单位对调查评估结论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后期风险。2013年,市生态环境部门印发了《重庆市污染地块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申报指南(试行)》,将从业单位分为两大类、三个级别。截止2018年,已公开发布112家评估咨询类和104家治理修复类从业单位名单。
建立从业单位退出制度。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拟定了《重庆市污染地块从业单位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对从业单位实行考核和退出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从业单位不良行为,取消推荐并纳入“黑名单”,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名录;对报告质量较差、多次技术审查不通过的进行通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同时,纳入财政资金的招投标管理。在对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的监管和风险管控方面,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始终坚持对治理修复项目开展审查性备案,通过监管倒逼,提高了污染土壤处置门槛,实现了污染土壤规范处置,有效防止了业主和施工单位采取低成本“土方施工”的作业方式来“蒙混过关”。
率先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我市还制定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区域划定工作指南,指南对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管控区域的划定(核心区和影响区)、公告的形式、监测点位设置、管控区标识和边界设置、日常监管的措施等都进行了细化规定,以确保区域划定科学合理。北碚、沙坪坝等区县已开展污染地块风险管控试点工作,得到生态环境部土壤司领导的肯定。
强化支撑保障,推进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可持续
调查评估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摸清底数才能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查审批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确保净土开发。
制定标准体系。2010年,重庆结合自身实际,发布了《重庆市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对评估及治理修复的工作程序、调查方法、监测采样方式、风险评估技术及文本编制格式等做了全面的规定;2013年,组织开展污染地块地方环境保护系列标准制定工作;2017年发布四项地方标准。
强化财政投入引导。自2007年以来,市级财政多方争取落实资金,每年投入1000多万元、累计1亿多元用于开展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更撬动几十倍的社会投资投入,全市累计投入的治理修复资金已超过20亿元。
强化技术支撑。在技术研究的开展上,我市先后完成了污染地块全过程环境管理、污染地块标准体系、工业企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控预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其中,通过承担国家优先管理清单技术研究,建成污染场地分类管理评价体系;开展污染土壤中不同形态的氰化物风险控制目标研究,解决了永川化工片区含氰污染土壤修复标准问题,也为国家制定氰化物土壤筛选值和管制值提供了典型实例。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我市已完成696块工业企业原址地块的调查评估;完成66块污染地块治理修复,修复污染土壤155余万立方米,提供修复后的净地826万余平方米。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重庆将进一步完善巩固部门联动机制,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风险管控制,实施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实现土地在转用、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调查工作全覆盖,推进污染土壤终端处置设施建设,探索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筹措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污染地块管控和热点区域环境管理,确保“净土”开发,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附:《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
《土壤污染防治法》共七章九十九条,按照“总则(10条)-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7条)-预防和保护(17条)-风险管控和修复(34条)-保障和监督(16条)-法律责任(14条)-附则(1条)”的逻辑框架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内容一是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二是预防和保护制度,三是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四是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五是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六是水土污染一体防治制度,七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制度,八是按照严惩重罚精神对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此外,土壤污染防治法还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公益诉讼、环境影响评价、突发事件应急、社会捐赠、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的信贷投放等作了规定。
一是明确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强化污染者责任,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根据不同的分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三是建立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制度,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明确要求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四是严惩重罚。对相关从业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永久性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从业单位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文 丁凤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