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决策部署,2018年4月11日至4月30日,重庆市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渝中区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并形成督察意见。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督察组于2018年7月19日向渝中区委、区政府进行了反馈。重庆市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组长刘学琼通报督察意见,渝中区委书记黄玉林作表态发言。反馈会由渝中区委副书记、区长商奎主持,督察组副组长余国东,督察组有关人员,区级有关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督察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渝中区委、区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推进“五大环保行动”,大力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渝中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渝中区情,制定《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渝中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渝中区美丽山水城市规划》《渝中区绿地系统规划》等,明确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实施路径、重点任务。出台《渝中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狠抓街道和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断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强化网格化监管,开展“利剑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坚持“零容忍、出重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划分,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优化城市发展格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不断优化产业结构,2017年底全区第三产业占GDP比例为97.1%,2016年万元GDP能耗为0.282吨标准煤,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进一步降低。城市“双修”工作全力推进,实施建园增绿、立体绿化、空中绿色廊道工程,全区建成并开放公园总数40余处,新增68处立体绿化点、配建屋顶绿化1.02万平方米,全区绿化覆盖率40.2%,人均公园绿化率5.5平方米,绿色发展成效进一步凸现,荣获“2017中国绿色发展优秀城市”。
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和重庆市实施方案,全力推进“蓝天、碧水、宁静、绿地”四大环保行动,全面实行“河长制”。累计淘汰黄标车4000辆,建成70多个扬尘控制示范工地,完成15家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治理,2017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2013年增加79天,PM2.5年均浓度为44.0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下降44.3%。14家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漏实现改造“全验收”,用水总量控制在8900万立方米以内,大溪沟断面地表水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标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主要指标达标率100%。稳步推进工业原址场地土壤修复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交通噪声、夜间施工噪声执法有力,社区生活噪声控制有序,噪声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集中督察工作,在市级环保集中督察期间,按照边督边改要求,立行立改,即知即改,严查快处群众投诉举报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一批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解决。截至5月31日,督察组交办的118件环境投诉举报,已全部办结,其中责令整改20件、行政处罚8件,约谈15人,追责5人。
督察指出,渝中区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因渝中区位于主城的核心区,城镇化率100%,人口密度超过3.2万人/平方公里,环境敏感程度高,当前的环境保护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仍有差距。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不够到位。
部分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认识不到位,认为渝中区地域小、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形态环境污染小,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不多、压力不大。部分领导干部满足于环境质量现状,对环境问题讲客观原因多,谈主观原因少,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动作为意识不强,创新性解决渝中区特殊性问题不多,自选动作少。
渝中区虽然对区级部门和街道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展了年度考核,但2014年、2015年生态环保考核权重最高为4分,最低为2分;2016年考核权重为6分,均低于市级环保考核权重。在实际考核工作中,存在部门和街道未完成年度任务但考核结果未扣分的情况。2016年对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相关的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区建交委、区卫计委、区食药监局、区环保局等部门以市级考核替代区级考核,使区级责任目标和考核流于形式。生态环保考核工作不严不实,未发挥“绿色指挥棒”导向作用。
区建交委、区城管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缺乏对本辖区或本行业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整体谋划与长期规划。制定的《渝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渝中区排水设施及管网规划(2015-2020年)》对环保工作安排布置不深不细不具体,主要收集渝中区生活污水的提升泵站未运行问题长期未解决,导致污水直排,对这一问题既未在规划中明确整改时间,也未纳入渝中区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或生态环保目标任务。菜园坝、滨江公园等2个污水提升泵站整治工程拖延约10年之久,储奇门公运物流码头污水提升泵站整治工程拖延约6年之久,至今未整改,致使菜园坝、储奇门等片区收集的污水在汛期及暴雨时直排。
渝中区环保监管能力不足。区环境监测监管执法力量有待加强。部分街道环保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水平低,均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不能满足基层环保执法需要。
二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够,空气质量形势严峻。
2017年渝中区空气优良天数比主城区少32天,二氧化氮、臭氧污染物浓度呈上升趋势。全区3973家在册餐饮服务单位,约95%的餐饮服务单位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油烟污染投诉较多。辖区内施工工地密度大,施工工地面积占比大,59个在建工地当中,土石方工地就有7个,易产生扬尘。渝中区交通拥堵,日均出入车辆80万辆以上,又地处两江汇合,船舶年均流量达万艘以上,此外有重型柴油车作业1346辆,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较多,超标排放问题突出。
三是生活污染防治问题突出。
生活垃圾管理不到位,根据《渝中区环卫设施布点规划(2015-2020)》要求,2015-2017年新建设1座珊瑚公园垃圾中转站和对菜园坝垃圾中转站进行提档升级。但目前扩能改造仅完成方案设计,工程建设严重滞后。菜园坝垃圾中转站抽风除尘除臭系统于2017年8月损坏后一直未运行,现场臭气严重,也未建立渗漏液转运台账。餐厨垃圾监管覆盖不全。全区可纳入餐厨垃圾收运的商户2560余家,约16%的餐厨垃圾未得到监管。菜园坝老五鱼庄等餐饮业单位餐厨废油直接倒入市政垃圾桶。
生活污水收集处置工作存在不作为。渝中区老城区生活污水收集一直沿用截流式雨污合流制,收集的污水通过6个污水提升泵站提升至市排水公司负责管理的B、C干网中。自2008年以来,菜园坝、储奇门公运物流码头、滨江公园等3个提升泵站因泵站标高较低,每年都存在汛期及暴雨天泵站无法运行情况,特别是菜园坝污水泵站每年大约有半年时间无法运行,污水直排。因雨污分流工作滞后,洪崖洞污水提升泵站下雨时干管倒灌,泵站无法运行,收集的污水直排。如此严重的水污染问题,渝中区在长达近10年时间里都未整改泵站,泵站停运期间也未制定并采取防止污水直接入江的应急预案或措施,致使大量的生活污水长期直排。
此外,部分领域环境管理亟待加强。医疗废水处理和医疗废弃物暂存不规范。抽查发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达不到处理要求,外排污水超标;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重庆医博肛肠医院、 重庆厚爱牙科诊所、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中心)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间设置不规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到位。大溪沟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游泳和钓鱼现象,日常巡查管理工作不细不严。噪声污染投诉居高不下。渝中区每年约有3000余件噪声污染投诉,占环保投诉总量的80%以上,噪声扰民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餐饮船舶污水垃圾收集处置管理不到位。渝中区餐饮船舶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尚未出台整治方案,整治工作滞后。抽查5艘餐饮船舶发现,部分船舶存在无证无照开展餐饮经营、无船检证书或证书过期、船上垃圾和油污直接倒入市政垃圾桶、油烟直排等问题;有4艘船舶未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督察要求,渝中区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全市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动员大会暨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补齐生活污染防治工作短板。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严格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环保考核“指挥棒”作用,促进相关单位和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落到实处。针对渝中区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探索创新餐饮油烟治理、机动车监管模式,有效遏制氮氧化物和臭氧污染物浓度上升趋势。切实补齐生活污染防治工作短板,加快实施《渝中区海绵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8—2020)》,大力整治城区生活污水处理泵站,有序推进雨污分流工作,切实解决生活污水直排入江问题。进一步完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设工作,强化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垃圾渗滤液、船舶废弃物收集、转运和处置工作,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对于督察中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督察强调,渝中区委、区政府应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集中督察方案(试行)》和督察反馈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并抄送重庆市环境监察办公室。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通过市级和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督察组还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将按有关规定移交渝中区委、区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