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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日期:2019-06-27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4号)有关要求,经重庆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从201971日起对注册登记的新生产汽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71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新生产轻型汽油车须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规定的6a阶段标准要求

二、自201971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柴油公交车、邮政车、环卫车须达到《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规定的6a阶段标准要求

上述车型新车注册登记环节执行国六排放标准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在201971日(不含)之前的,执行国五排放标准。

其它车型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按照《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M1类、M2类和N1类汽车重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汽车。

、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排放标准可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也可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咨询,咨询电话:023-88750855

本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6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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