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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0998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罚〔2022〕30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发布日期 ] 2022-05-20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30号(重庆市博石府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30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博石府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江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60XXF70H

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万银村茅坪村民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1027日,全市联合督导检查期间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武隆区中铁七局重黔铁路82工区堆料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承接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重黔铁路82工区2号堆料场的运营,堆放的粉砂、碎石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未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9061号)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易洒落散装物料在装卸、运输、转运和临时存放等过程中采取防风遮盖措施,堆料场加工的砂石露天堆存,未设置密闭围挡或覆盖,也未采取其他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328日对重庆市博石府商贸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谌高华所做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你单位承接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重黔铁路82工区2号堆料场的运营,堆放的粉砂、碎石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堆料场加工的砂石露天堆存,未设置密闭围挡或覆盖,也未采取其他防扬尘措施的事实。

3.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9061号),证明生态环境部门明确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易洒落散装物料在装卸、运输、转运和临时存放等过程中采取防风遮盖措施

4.协议书。

5.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博石府商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我队于2022414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13号)告知重庆市博石府商贸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

你单位承接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重黔铁路82工区2号堆料场的运营,堆放的粉砂、碎石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未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9061号)要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易洒落散装物料在装卸、运输、转运和临时存放等过程中采取防风遮盖措施,堆料场加工的砂石露天堆存,未设置密闭围挡或覆盖,也未采取其他防扬尘措施,构成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对重黔铁路82工区2号堆料场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完成整改。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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