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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0997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罚〔2022〕29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发布日期 ] 2022-05-20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29号(重庆智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29

被处罚单位:重庆智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常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86228391T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大鱼村1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216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智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产生,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生产车间未密闭,5条粉末涂料挤出生产线未按照排污许可证安装污染治理设施吸附装置,导致生产中挤出机排出的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未进行收集处理,直接散排至外环境。你单位未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吸附装置,构成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图片。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22〕监督4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目录》(2021年节选)。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非甲烷总烃)产生。

3.《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3686228391T001V)部分节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证明你单位应当安装吸附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废气。

4.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智邦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5.20225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经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收集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248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3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2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2412日提交一份《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并非主观故意,认为挤出机在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能达标排放,所以未进行收集处理。二是已经按照要求安装废气收集装置,整改态度积极。三是疫情影响,希望综合考虑公司现实状况,免予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所述理由非法定免责理由,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公司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收集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你单位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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