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 / 强制  >  行政处罚结果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0929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罚〔2022〕28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11 [ 发布日期 ] 2022-05-11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28号(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2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述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537633M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5-2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2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从2021年12月21日开展转移、贮存危险废物,经预处理后交丰都东方希望水泥厂协同处置。截至2022年1月28日共接收危险废物约4700吨,预处理约1900吨,交丰都东方希望水泥厂协同处置约1600吨。转移、贮存、预处理危险废气期间有废气产生并排放,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2月16日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魏彬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22月22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文峰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20222月22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文峰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视听资料》

5.《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固废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Q5002300085)

7.《危险废物入库明细》

8.《危险废物出库明细》

9.《预处理车间2022年日常巡检记录》

10.2022年设备运行、维护记录》

证据1-10证明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从2021年12月21日开展转移、贮存危险废物,经预处理后交丰都东方希望水泥厂协同处置。截至2022年1月28日共接收危险废物约4700吨,预处理约1900吨,交丰都东方希望水泥厂协同处置约1600吨。转移、贮存、预处理危险废气期间有废气产生并排放

11.《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经营的告知书》证明2021年12月17日,已告知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落实排污许可、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等主体责任,未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完善手续或取得许可前,不得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1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证明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项目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

13.《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3月25日向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1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16号),告知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年4月1日,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2年4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述称:本次我公司发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因为我公司的上级控股公司重庆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214月30到期现场遗留689.02吨危险废物未处理,20219月国务院长江经济带暗访组发现并列入2021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当时政府要求埠源公司及时整改,我公司20211220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埠源公司股东会要求我公司赶快处理好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所以进行了危废处理。处理完埠源公司的危废,我们停止危废处置在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再进行生产,当时主要是为了完成2021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整改任务生产期间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公司已于20222月1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我们愿意接受处罚,但上级控股的埠源公司要求我公司实施的,希望处罚主体是埠源公司并从轻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经认为:

2022年2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从2021年12月21日开展转移、贮存危险废物,经预处理后交丰都东方希望水泥厂协同处置。截至2022年1月28日共接收危险废物约4700吨,预处理约1900吨,交丰都东方希望水泥厂协同处置约1600吨。转移、贮存、预处理危险废气期间有废气产生并排放,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有营业执照,2018年8月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222月18日取得排污许可证,且是本案的实施主体,应当接受处罚。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2021年12月21日2022年1月28日共接收危险废物约4700吨预处理约1900吨处置约1600吨,均超过重庆埠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需处置689.02吨,已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但鉴于其主动停止生产,积极办理并于20222月18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二)主动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决定对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5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