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0928 | [ 发文字号 ] | 渝环执罚〔2022〕27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1 | [ 发布日期 ] | 2022-05-11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27号(重庆市开州区代华红砖厂)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2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开州区代华红砖厂
法定代表人:廖小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889464180
地址:重庆市开州区高桥镇齐力村10组10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2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煤矸石、页岩等原料堆场四周遮挡破损,部分煤矸石和页岩暴露在外面。加药间旁和隧道窑旁的页岩露天堆存,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2年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2年2月24日《现场影像资料》。
证据1-3证明你单位煤矸石、页岩等原料堆场四周遮挡破损,部分煤矸石和页岩暴露在外面。加药间旁和隧道窑旁的页岩露天堆存,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4.《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2346889464180001V)。
5.授权委托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7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市开州区代华红砖厂
8.2022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片。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堆放在厂区的页岩原料已进行覆盖。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3月3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1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申请听证,我队于2022年4月2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述称:页岩是镇政府排危产生,隧道窑旁边那一堆是属于镇政府租的村里的地堆放的,我厂能消耗就使用,不能使用镇政府另行处置。镇长找我谈话,要求必须支持政府工作,2021年12月20日开始陆陆续续将页岩堆放在我厂内。我们当时认为是政府堆的与我们无关,请考虑我厂是初犯,且整改很积极,后来整改连同隧道窑那一堆都覆盖了,能否从轻处罚。并提供重庆市开州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2021年12月19日,开州区高桥镇双桥社区2组狮子包发生边坡变形,直接威胁41户245人生命财产安全,我镇对该处实施应急抢排危险,需要机械削方并外运5720.4m3,由于我镇无渣土堆放场所,将削方页岩临时堆放在重庆市开州区代华红砖厂。
我队经复核后认为:你单位听证会上所述镇政府排危情况属实,根据2022年2月24日现场调查情况,加药间旁和隧道窑旁的页岩均将用作你单位生产原料,而你单位应对该原材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且你单位煤矸石、页岩等原料堆场四周遮挡破损,部分煤矸石和页岩暴露在外面,以上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2022年4月2日复查时,你单位对露天堆放的页岩进行了覆盖,积极整改情况属实。考虑疫情影响,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罚款金额。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