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0695 | [ 发文字号 ] | 渝环执罚〔2022〕21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4-06 | [ 发布日期 ] | 2022-04-06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21号(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执罚〔2022〕2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永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2220249X4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二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6月10日,我队会同大渡口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中隔油池、调节池、斜管沉淀池配套的水泵电源线已断,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使用,工件喷淋产生的废水流入雨水沟进入外环境,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围墙外雨水沟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8.4倍。你单位未按照《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污染源排放情况达标评估报告》的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86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8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1年8月28日提交《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渝公大渡口(新山)取保字〔2021〕41号)、《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渝公大渡口(新山)取保字〔2021〕42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渝渡检诉委辩/申援〔2021〕432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渝渡检诉委辩/申援〔2021〕433号),证明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已对你单位2021年6月10日发生的污染环境案移送到大渡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已受案。对此,我队根据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中止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程序。2022年2月22日,我队收到《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渡检刑不诉〔2021〕106号),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你单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犯罪,但鉴于你单位排放污水时间短,污水中重金属含量低,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不起诉。我队根据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环环监〔2017〕17号)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21年6月10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恢复行政处罚程序。
你单位2021年6月10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
2.《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污染源排放情况达标评估报告》《环保违规项目现状环境影响备案回执》(渝(渡)环补备﹝2016﹞102号)、《重庆市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证据1、2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未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3.《重庆市大渡口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渡环(监)字﹝2021﹞第7021号)。
证据3证明你单位2021年6月10日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
4.《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据4证明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5.《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渝渡检刑不诉〔2021〕106号)。
证据5证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对你单位2021年6月10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起诉。
6.2022年3月2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证据6证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厂房已拆除。
我队于2022年3月2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2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于2022年3月30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由于经营困难,你单位已于2021年12月停止营业,厂房已经拆除。
我队认为:你单位2021年6月10日未按照《重庆麦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污染源排放情况达标评估报告》的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提交的《证明》非法定免责理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2022年3月29日现场复查时,你单位厂房拆除情况属实,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在《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8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污染物(3)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按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