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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0668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罚〔2022〕18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30 [ 发布日期 ] 2022-03-30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18号(安柯威汽车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18号

被处罚单位:安柯威汽车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29549840H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嘉蓉路5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12月1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安柯威汽车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阿汶汽车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处理后生产废水通过塑料软管经厂区路面渗坑排放,未按照环评批复和验收要求经法定排口排放。该行为构成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2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明你单位处理后生产废水通过塑料软管经厂区路面渗坑排放,未按照环评批复和验收要求经法定排口排放。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两江)环准【2015】085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渝环评估咨【2015】第5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两江新区分局关于阿汶汽车零部件重庆工厂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变更函》(渝(两江)环建函【2018】092号)、《阿汶汽车零部件重庆工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重庆国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18年4月)、《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两江))环验【2019】115号)、《阿汶汽车零部件重庆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重大变动界定》(重庆重大环境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2020年7月)。证明你单位废水应按照环评批复和验收要求经法定排口排放生化池处理后,排入九曲河污水处理厂排放。

《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渝两江)外资变准字【2021】第002406号、《企业名称变更通知函》(2021年12月17日)、《企业法人变更通知函》(2022年2月16日)、2022年3月4日《听证笔录》。证明本次违法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安柯威汽车零部件(重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2022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将废水治理设施排放管网更换成固定管网,经法定排放口排放。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2218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1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1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022222日,你单位向我队提交了一份《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并于同日向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22年3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综合你单位陈述材料及听证会上述称:一是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二是外排水未直接造成危害后果;三是没有主观逃避监管故意,是存在人员离职交接不当和日常管理不足;四是单位经济困难情况下还坚持对环保工作投入,综上希望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按照最低处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为:你单位处理后生产废水通过塑料软管经厂区路面渗坑排放,未按照环评批复和验收要求经法定排口排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不采纳你单位免除处罚建议。但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将废水治理设施排放管网更换成固定管网,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完成相应整改,整改态度积极。考虑疫情及企业整改态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队在《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8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达标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按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裁量处罚金额”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3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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