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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0614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罚〔2022〕16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5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2〕16号(重庆三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2〕1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三合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洪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935461769

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组团B01-01,B02-1/01(沿长江河流西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1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造船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9月开工建设,分为三期建设,目前完成一期工程,已建设船台2个、办公楼1栋、职工住宿楼1栋、材料库1个、职工食堂1个,尚未修建厂房共投资116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6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21年6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视听资料》

4.《情况说明》;

证据1-4证明2021年6月10日,你单位造船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9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设船台2个、办公楼1栋、职工住宿楼1栋、材料库1个、职工食堂1个。

5.《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6.《武汉莅光会计事务有限公司报告书》;

证据5-6证明你单位造船项目目前共投资116万元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证明你单位造船项目属于应报批报告书的项目。

8.营业执照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证据7-8证明你单位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10.《重庆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证明你单位正在着手办理环评手续。

11.2021年8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复查时你单位未生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7月30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67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1年8月2日向我队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意见》9月27日再次提交《情况说明》及公司搬迁建设、复工复产过程中与政府所签协议等资料11月25日再次提交《关于搬迁投资的情况说明》,并提交了由武汉莅光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该单位述称项目预计投资总额900万元,但实际完成一阶段投资约70万元(报告书载明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共投资1164462.23元),并请求免予处罚,主要理由:1.公司按照政府要求实施搬迁,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招商引资投资协议,对搬迁时间、搬迁地块、手续办理等进行了约定,但因政府原因土地出让等用地手续一直未完善,导致环保、安全、岸线、行洪等其他相关手续无法完善2.公司主观上无违法故意,已签订环评手续办理的委托办理合同,就等土地手续到位3.公司今年受疫情防控、搬迁损失等诸多因素影响,亏损特别严重,难以正常正产经营。

我队经复核,采信你单位关于投资额的申辩意见,于2022年2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210)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9),重新告知你单位拟处罚金额,并再次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2月11日,你单位再次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意见》,述称:一是公司实属响应政府要求搬迁,导致手续办理滞后,且项目未投入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了生产;二是公司因土地政策因素导致环保手续滞后,目前正在加紧办理过程中;三是项目搬迁后尚未投产,只是在完成之前的订单;四是民营企业发展不易,请从支持发展的角度考虑,恳请免于处罚警告为主。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你单位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搬迁,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且不能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因此不采纳你单位免予处罚的请求。但鉴于你单位积极推动环评手续的办理,本次违法有一定的客观因素存在,且复查发现未生产,同时在疫情防控形势下为支持企业发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5%以下)”“2)主体建设阶段的(含设备安装阶段)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规定,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5%以下)”“2)主体建设阶段的(含设备安装阶段)总投资额3%以上4%以下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肆仟捌佰元整(项目投资额116万元3%3.48万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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