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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1-03368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罚〔2021〕153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1〕153号(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1〕15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77179877G

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产业三支路76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0年12月,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关于调查处理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举报问题的函》(执法2020〕44号)。经核实,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学改性米糠蜡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属于新化学物质,2019年2020年分别生产了2.7772吨、2.917吨,未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申报,未取得登记证。构成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新化学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调查询问笔录》5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3.《关于调查处理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举报问题的函》(执法2020〕44号);

4.《关于〈关于商请明确重庆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化学改性米糠蜡性质的函〉的复函》

5.《关于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情况说明》;

6.《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化学改性米糠蜡生产情况统计表》

7.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特种蜡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8.《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特种形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证据1-8证明2020年12月,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关于调查处理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举报问题的函》(执法2020〕44号)。经核实,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学改性米糠蜡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属于新化学物质,2019年2020年分别生产了2.7772吨、2.917吨,未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申报,未取得登记证。

9.《营业执照》,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和第十条“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应当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但是,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可以办理简易申报”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0月30日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1〕18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1〕178号),告知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队认为: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学改性米糠蜡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属于新化学物质,2019年2020年分别生产了2.7772吨、2.917吨,未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申报,未取得登记证,构成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新化学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2021年9月9日重庆市潼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查情况,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生产化学改性米糠蜡0.9吨,未超过《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1吨2021年2月25日取得生态环境部核发的《新化学物质备案回执》8月26日生态环境部已受理建议登记申请。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1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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